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破產是經常發生的事情,破產后很多中小企業也會進行重整,那么我們對于學生這種發展情況,企業重整應該學習如何對員工工作進行不錯呢?很多人肯定不了解,接下來上海勞動法律師為您進行數據解析關于中國企業破產重整對員工賠償的相關國家法律環境問題:
一、員工是否因公司破產重整而獲得補償
根據勞動法,如果公司破產,要求給予雇員解除合同的補償。標準是工作滿一年的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平均月工資) ,工作滿十年的員工十個月的工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公司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成本費用和公益債務后,首先是經濟補償員工自己應得收入。員工應得收入的支付發展順序:
職工的人為和醫療、傷殘貼補、撫用度,應該劃入職工小我私家賬戶的基礎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補償金按服務年限計算: 一年一個月的工資,一年以下六個月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下半個月的工資)。破產財產不足以履行同一命令的,應當按比例分配。
二、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服務合同有效期滿的;
(二)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元被依法宣布破產的;
(五)用人企業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社會用人單位可以決定我們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勞動者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六個月以上企業不滿一年的,按一年可以計算;
勞動者不滿六個月的,按月工資的一半給予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區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區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勞動者上年度平均月工資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用的“月工資”是指工人在終止合同或解雇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先清償破產費用和互益債務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劃定之外的社會保險用度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滿足同一順序要求的,應當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以上是上海勞動法律師關于企業破產重整中如何補償員工的相關法律知識。如果您的企業涉及企業破產重整相關問題,您可以及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委托上海勞動法律師勞動爭議律師為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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