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條約解除和終止,是勞動合同效力和勞動合同關系消滅的方式,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合同關系,其法律后果是使得已經失效或成立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失去效力,下面上海勞動法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勞動條約的兩種解除方式
用人單元雙方解除勞動條約,又稱為解雇或辭退,必須吻合法定條件和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解除行為可分為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三類。
一、錯誤性解雇即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存在客觀錯誤行動.用人單元有權解除勞動條約,而無須征得別人的看法,也無須執行分外的步伐,更不存在經濟賠償題目。它首要表現為:在試用時期被證實不符合任命前提的;緊張違背勞動規律或許用人單元規章軌制的;緊張瀆職,奉公作弊,對用人單元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我認為,立法目的很明確,但在實踐中很容易被某些用人單位不當利用,比如現在有些用人單位往往試用期上做手腳,把試用期工資定得很低,等試用期快結束時,單位負責人就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面解除合同。另外,用人單位所約定的錄用條件也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公序良俗,象以“酒量半斤以上”作為錄用條件顯然是無效的。
二、非錯誤性解雇。用人單元有權解除勞動條約,但須提早30日以書面方式關照勞動者自己。首要方式為:抱病或許非因工掛花,醫療期滿后,不克不及處置原事情也不去不及處置用人單元另行部署的事情的;勞動者不克不及勝任事情,經由培訓或許調解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在前兩種情況下,因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無法實現勞動過程,勞動合同解除當屬情理之中,而最后一種情況則是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的體現。我個人認為,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應盡早通知勞動者以便于勞動者重新找工作,同時應給勞動者以各項經濟補償。
三、經濟性裁人。用人單元出產謀劃狀態產生緊張艱苦,需裁減職員。因為在經濟性裁人時每每觸及不少勞動者,為了避免企業濫用“經濟裁人”的名義裁減職員,以來是必須嚴正法定前提和嚴峻的法定步伐。我覺得企業在經濟裁人時首先要提早向全部職工解釋情形,并提供無關出產謀劃狀態的材料,而后提出裁減職員的計劃。計劃的內容應包孕:被裁減人員的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對符合法律規定和集體合同規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接著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接下來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最后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畢竟個人處于弱勢地位,從人道上講用人單位有條件的話,應該為被裁減人員提供培訓或者就業幫助。
以上就是上海勞動法律師對勞動合同解除的舉例說明,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前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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