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安置一個問題,不僅是拆遷辦和拆遷戶最關心的問題,還是拆遷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下面,上海拆遷律師網僅就補償標準和補償范圍包括兩個重要方面已經發表一下觀點:
《城市建設房屋拆遷成本管理工作條例》規定拆遷辦一般來說都是房地產市場開發一個企業、城投公司發展或者以土地資源儲備為名的土地儲備中心,在新法頒布之前,政府部門介入拆遷是違法的,而新法規定了征收主體變成了人民政府,這就要求直接將政府從半遮面的狀態推到了前臺,由政府作為主導實施征收拆遷行為,政府拆遷變成了名正言順的事情。
拆遷戶要想妥善處理解決該問題,往往我們需要專業拆遷律師的指導,因為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包含了補償技術標準、補償范圍等多個不同方面的問題,憑拆遷戶自身的能力發展往往難以有效解決。
第一,薪酬標準。目前我國的補償標準是等值補償,通過房地產估價確定房屋的市場價值,然后“拆遷還房”。這種做法看似“公平”,實際上卻會導致同一地區的家庭獲得搬遷補償,重新購買同樣面積的商品房。如果要更換房屋這樣的地方,就要自己付差價,使得很多人認為政府的拆遷導致他們的生活水平下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然后就是對政府的不滿。為了解決拆遷補償和安置問題,政府應使拆遷補償標準達到“拆遷前保持拆遷戶生活條件不變”的標準。因此,本人認為,要妥善解決賠償及安置問題,政府在評估被安置家庭的損失時,不單指要考慮房屋市場的估值,還要考慮為恢復原有生活條件所需的附帶損失及其他費用的賠償。此外,我國現行的房地產評估方法不合理,政府在委托評估機構時,沒有考慮拆遷前后土地容積率的變化。事實上,新規劃地塊的地積比率將大大高于拆除前。如果更換了樓面面積,地積比率的增加意味著拆遷戶實際分配的土地數量將會減少,而政府部門對減少的土地面積沒有給予任何補償。
第二,補償工作范圍。目前,我國經濟補償安置標準可以采取的是單一補償專有部分的做法。根據《物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共文化場所、公用基礎設施和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用房,屬業主共有。也就是說,在拆遷時,就應該把這些企業共有部分應納入補償研究范圍。但在拆遷實踐中,政府部門往往只對專有部分學生進行分析補償,這對拆遷戶也是一種非常重要不利的。
從本人近年來辦理的征地拆遷糾紛案件情況來看,要解決拆遷補償安置這些問題,維護社會主義和諧發展穩定,政府工作就必須建立和健全拆遷行政補償作用機制,給拆遷戶一個科學合理公平地補償。
以上就是上海拆遷律師網對于征地補償安置的分析解讀,希望對您在遇到類似問題的時候,能夠得到參考借鑒。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上海拆遷律師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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