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渡罪是指違反過境法律、法規,非法組織他人偷渡的行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一般以營利為目的,積極為他人偷越國(邊)境出謀劃策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犯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活動。主觀上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否則不構成本罪。客觀上實施了串連、拉攏、誘騙他人偷越國(邊)境,積極為偷越活動進行策劃、聯絡,以及為偷越活動創造各種便利條件的行為。至于被組織者是否偷越得逞或是否受到刑事追究,都不影響本罪成立。接下來就由上海刑辯律師為您講解組織他人偷渡罪與其他犯罪有什么不同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這種犯罪與走私犯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和這個罪不一樣。第一,侵權的對象不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客體是國家對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走私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走私的客體是指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走私的任何物品。第二,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非法組織他人偷越邊境;后者是非法攜帶、運輸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兩者的相似之處在于都是非法出入境(境)。從構成特征上區分這兩種犯罪并不困難。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以走私為目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這個怎么處理。我們認為,走私是客觀行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是達到走私目的的手段行為。根據該法的處罰原則,牽連犯在其犯罪中應當以重罪論處。
二、本罪與運送服務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組織他人越境(境)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在運輸他人越境(境)罪的客觀方面,以有組織、有計劃的方式,通過引誘、連接、引誘、煽動等方式組織他人越境(境)的行為。 徒步陪同偷渡者或將偷渡者帶出國家(邊境)或通過交通工具,如車輛、船只、飛機或其他交通工具將偷渡者運出國家(邊境)的行為。 因此,如果行為人組織一群人越國(境),然后再運送另一群人越國(境),則這兩類犯罪構成要件,即組織他人偷國(境)罪和運送他人偷國(境)罪應以數罪并罰。 但是,如果行為人組織、運送同一批人偷渡(境),則屬于刑法理論中的牽連行為,按照“從重罪起”的原則,直接參與組織他人越境(境)并負責分工和運輸的, 以組織他人越境罪定罪量刑。
三、本罪與越境罪的界限。
1、犯罪行為主體進行不同。組織學習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體盡管是一般學生主體,但實際上,只有盜竊國家(境)罪的組織者是組織他人竊取國家(境)的“蛇頭”,才能構成組織他人竊取國家(境)罪; 偷盜越國(境)罪的主體,只要是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偷盜越國(境)行為的自然人,立法上沒有特別規定。 可以作為盜竊國家(境)罪的主體。 因此,如果不從事組織他人偷渡犯罪活動的“走私犯”組織、策劃煽動、引誘、串通、動員、安排他人偷渡, 個人在共同盜取一國(境)境過程中偷取一國(境)境的,向其提供有關協助的行為,不構成組織他人偷取一國(境)境罪,情節嚴重的,作為盜取國(境)境罪的共犯處理。
2、犯罪客觀方面有不同的表現形式。組織他人越境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有組織有計劃地通過拉攏、勾結、誘騙、煽動等手段安排他人越境; 另一方面,偷渡犯罪是違反國家(邊境)管理法律法規,偷越(邊境)的行為。
國家對國(邊)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維系著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邊)境的安全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為此,我國制訂了《邊防檢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規。這些法規明確規定,任何人出入我國的國(邊)境,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必要的申辦手續,經有關部門簽發出入國(邊)境的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入我國國(邊)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國及港澳地區的生活,出境謀生的思想,組織他們偷越國(邊)境而從中大發不義之財。這種行為無疑嚴重破壞了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秩序,影響了我國社會秩序的穩定,在國際上給我國造成了惡劣影響,而且還會給國內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敵特間諜分子非法出入我國國(邊)境,進行犯罪活動或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機。以上就是上海刑辯律師為您講解組織他人偷渡罪與其他犯罪有什么不同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刑辯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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