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說的戰時違抗命令,是指軍人在戰時故意違抗上級命令。這樣會對國家和人民的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這更是一個軍人對于社會和國家不負責任的表現。那么對于戰時違抗命令罪是怎么認定的呢?以下就是上海刑辯律師為您介紹的有關“戰時違抗命令罪的認定”的相關知識。
第四百二十一條(戰時違抗法律命令罪)
戰時違反命令,給戰爭造成損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給戰爭、戰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戰時違抗作戰系統命令罪,是指軍人在中國戰時對上級的命令、指示等故意違抗拒不提供執行,對作戰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一、犯罪與非犯罪的界限
不是故意違抗作戰命令,而是由于客觀條件限制行為人不能完成戰斗任務的,或是執行錯誤命令而導致戰斗失利的,或者違抗的是上級與作戰無關的指示的,不構成違抗作戰命令罪。
本罪與妨礙軍事執行罪的界限
不服從作戰命令的行為有時與妨礙指揮官履行職責的行為相混淆。兩者的區別在于:
1、前者侵害的對象是上級首長或者指揮人員的命令、指示,后者侵害的對象則是指揮人員或值班、值勤人員本身。
2、前者一般由不作為的行為構成,后者則是一種積極作為的犯罪行為。
3、前者只要有不執行命令的消極行為,并且對作戰造成危害的,即構成犯罪,后者則要求行為人在客觀方面采取了暴力、威脅手段。
4、前者只能發生在戰時,后者既可發生在戰時,又可以發生在平時。
二、本罪與戰時開小差罪的界限。
從廣義上講,軍人在接受作戰任務后臨陣脫逃的,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違抗作戰命令行為。但在定罪時,要嚴格把握兩者的界限。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戰時違抗命令罪侵害的是作戰指揮秩序,而戰時臨陣脫逃罪侵害的是軍人參戰秩序。
2、戰時違抗命令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并抗拒執行命令,其行為一般發生在接受上級命令時,行為人公然抗拒執行上級的命令,但并不需要采取脫離崗位的方式,而戰時臨陣脫逃罪表現為脫離崗位逃避參加作戰,其行為一般發生在已受領了具體的作戰任務后,而且必須表現為脫離崗位。
3、犯罪的目的不同,戰時違抗命令罪是為了達到不執行命令的目的,而戰時臨陣脫逃罪是為了達到不參加作戰的目的。
在具體案件中,戰時違抗命令的行為與戰時臨陣脫逃的行為可能出現犯罪競合的現象,即以臨陣脫逃的方式抗拒執行上級的命令。雖然戰時違抗命令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法定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比戰時臨陣脫逃罪的法定最低刑要重,所以應按戰時違抗命令罪論處。
三、本罪與投降罪的界限
不服從命令罪和投降罪都是戰時故意犯罪,投降行為在某種意義上具有不服從命令的因素,可能導致定罪混亂。主要區別如下:
1、不同的犯罪對象。戰時違抗命令罪侵犯的是作戰指揮秩序,投降罪侵犯的是國防安全秩序和軍人參戰秩序。
2、犯罪的客觀發展方面進行不同。戰時違抗命令罪表現為企業違背并抗拒執行公司上級的命令,但并不具有一定必須在中國面臨敵人時;而投降罪表現為一種自動放下思想武器,向敵人投降,所以教師必須是在面臨敵人時。
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不同的。雖然兩種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但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戰時抗命罪是不服從上級命令,投降罪是為了救人。
在具體分析案件中,戰時違抗命令罪與投降罪可能導致出現一些犯罪責任競合的現象,即行為人是在拒不執行控制命令的同時向敵人投降。對這種發展情況進行一般企業應按設計處理可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即戰時違抗命令罪論處。
四、本罪與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戰時不服從命令罪與擅離職守、玩忽職守罪在客觀行為上有時是相似的,侵權的直接客體也是相似的,這可能導致定罪上的混亂。主要區別如下:
1、戰時不服從命令罪的直接客體是作戰指揮秩序,而擅離職守罪、玩忽職守罪則侵犯指揮秩序、職責秩序。
2、在犯罪客觀方面,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特征是不服從、抗拒執行上級命令。而且這種行為只有在戰時才能發生,但并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屬于行為犯;擅離職守罪的特征是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或者在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不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這種行為在戰時不一定發生,但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屬于結果犯。
3、犯罪行為主體上,戰時違抗命令罪是軍人對于違反工作職責罪中的一般企業主體,即所有中國軍人;而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軍人違反社會職責罪中的一種具有特殊教育主體,即指揮管理人員和值班、執勤人員。
4、戰時不服從命令罪是故意犯的,逃兵、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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