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自在權力,情節緊張的,按照本條的劃定追查刑事義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接下來就由上海刑辯律師為您解答侵占通信自由罪的實務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電報、信函等文字郵件,但不包括匯款、包裹、書籍紙包等郵件,作為犯罪對象的信件,不僅包括私人間的信件,而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發給公民個人的信函。非法隱匿、毀棄、開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之間來往函件的,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為。
2、所謂毀棄,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毀信件的行為,以上兩種行為的結果,都是使收信人無法收到信件。而行為人并不意圖知曉信件內容,沒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權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內容的行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泄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二、本罪與擅自開拆、藏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邊界
這兩種犯法行動在犯法要領和損害工具上是基礎溝通的,在客觀方面都由有意構成。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的主體不同,后者是特殊主體;犯罪的客體不同;構成犯罪的情節要求不同,后罪的行為構成犯罪不要求“情節嚴重”。
三、一罪與數罪的邊界
依據《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國民檢察院間接受理的侵占國民民主權力、人身權力和失職案件備案標準的規定)中一些問題的說明》第7條規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開拆或者隱匿、毀棄他人信件,并從中竊取財物的,根據以下不同情節分別處理:非郵電事情職員非法開拆別人函件,侵占國民通訊自在權力,情節嚴重的,并從中竊取財物,或者竊取匯票、匯款支票,騙取匯兌數額不大的,依照刑法本條有關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規定從重處罰。非郵電通信職員非法開拆別人函件,侵占國民通訊自在權利,情節嚴重的,并從中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依照刑法中關于盜竊罪的規定處罰。非郵電事情職員非法開拆別人函件,侵占國民通訊自在,情節緊張的,并從中竊取匯票或匯款支票,冒名騙取匯兌數額較大的,應依照刑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詐騙罪的規定,依法實行數罪并罰。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以上就是上海刑辯律師為您解答侵占通信自由罪的實務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刑辯律師在線解答在線解答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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