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于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匯款、 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贓款贓物,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 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伺時將判決書 送達有關財政機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送 交執行回單。
2、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決生效后,由原審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上繳國庫,同時將通 知及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 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3、對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由原審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處理。除依法返還被 害人的以外,應當一律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于贓款贓物中應當返還給被害人的合法財物,如果無人認領的,刑 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均末規定具體的處理辦法。《人民檢 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規定:“對于 應當返還被害人的扣押、凍結款物,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一年 無人認領的,依法上繳國庫 無人認領的款物在上繳國庫后有人認領,經查證 屬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退庫或者返還。原物已經拍賣、 變賣的,應當退回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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