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司會遇到員工被迫不交納社保的征象涌現,那如許的情形單位可以同意嗎?接下來由上海勞動法律師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員工自愿不交社保單位能同意嗎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里的一部分員工提出請求,稱家里經濟艱苦、小孩念書開支大等,希望公司不要給他們買社保,而把買社保的錢間接發給他們,而他們被迫寫承諾書,許諾因自身緣故原由不購置社保,保障當前不會因社保的問題找公司的麻煩,因未買社保的責任由員工自行負擔,與公司有關。大部分公司覺得本人曾經支付了這筆用度不會有什么問題,便批準了他們的要求。假如社保局發明公司未給這批員工買社保,普通會責令公司期限補繳這批員工的社保用度,而且跟著《社會保險法》的施行,用人單位將承擔著更大的懲罰責任。針對這樣的情形,公司便會想問,員工自己的承諾難道沒有法律效力嗎?是員工自己要求不買,不是公司不愿給員工買,員工不配合買社保,公司又能怎么辦,以及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又該如何處理?
近似如許的案例不少,如在勞動條約中商定交納社保的用度作為員工的福利間接作為人為的一部分予以發放,他們實際上觸及一個配合的問題,便是社會保險是否能夠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邊商議商定的問題。咱們曉得意義自治、對等商議是合同法的一大基礎準繩,但必需是在法令同意的局限以內。不論是簽勞動條約還是書面承諾書,兩邊雖然在被迫、商議同等的基礎上,然則因為和談中無關社會保險的內容違反了國度現行法令、行政法例的強制性劃定,從而致使兩邊合同中商定的條款無效。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勞動者雖主動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并作出書面承諾,但最終會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故公司把相應費用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而并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將給公司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另《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 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也即意味著公司仍應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針對公司曩昔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用度若何處置的題目,《民法公例》劃定沒有正當根據,獲得欠妥好處,造成別人損失的,應該將獲得的欠妥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義務后可依法要求勞動者退還已實際支付的相應費用。也可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無效合同所獲取的利益應當予以返還。
此外,咱們還應看到交納社會保險不光是用人單元的義務,勞動者也是義務的主體。咱們曉得,權利是能夠廢棄的,法令不會過問,即是說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于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允許的。
社保的誤會是致使員工不肯購置的首要緣故原由之一。咱們常常碰著員工問單位一句話:你們單位要不要扣保險?很多人都用扣字來描述保險,是因為每個月發工資的時,他們直觀地感覺到,他們的人為中被扣除了保險用度。認為作為一位hr,應當跟員工宣揚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其余的一些福利軌制。保險費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這部分錢從你的人為賬戶轉移到了社保賬戶,同樣多的錢,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兩個戶頭里。如果繳滿了15年,以后你就可以享受養老金; 繳不滿也沒關系,退休以后可以領出來的。讓他們明白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賦予勞動者的一種福利,我想大多數勞動者在理解之后是不會拒絕繳納社會保險的。
以上就是上海勞動法律師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在日常的生活中,我們應該對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識有所了解,這樣才能在我們需要幫助的時候運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權利。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在網上咨詢上海勞動法律師。
上海勞動法律師視角:陜西中學高 | 上海勞動法律師解讀:“學信網顯 |
上海勞動法律師深度解析:隱瞞已 | 上海勞動法律師詳解:孕期女員工 |
退休年齡爭議背后的崗位與身份界 | 上海勞動法律師詳解:《職工帶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