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協議約定的款項已經結清,員工事后向公司要求績效獎金66萬,結果如何?上海勞動法律師帶你分析案例。
案件介紹
2019年6月3日,王半澤加入上海某保險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2022年12月11日。
2019年12月2日,王半澤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辭職信。
同日,雙方簽署協議,其中規定:
協議書
在雙方勞動關系存在期間,甲方同意乙方于2019年12月2日終止勞動關系,因乙方(王半澤)因個人原因單方面要求終止與甲方(公司)的勞動關系。經雙方友好協商,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應按甲方有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甲方已履行并結清雙方勞動關系產生的所有義務和未結算款項。乙方應確認,并自愿放棄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賠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勞動仲裁、訴訟或其他投訴)。
2020年7月15日,王半澤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1月業務績效獎665240元和浮動崗位津貼2400元。仲裁裁決后,王半澤的請求不予支持。
王半澤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與公司簽訂協議,合法有效。
一審判決認為:根據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相關程序,支付工資、加班、經濟補償或賠償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欺詐、脅迫或者危險,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有重大誤解或者明顯不公平的,當事人要求撤銷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王半澤因個人原因于2019年12月2日離開公司,雙方同日簽署協議;王半澤聲稱協議無效或可撤銷,并提供與徐的談話錄音;鑒于錄音內容不足以證明王半澤,王半澤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對方的身份,一審法院不接受證據,不接受王半澤的上述意見。
王半澤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明確了解協議內容的情況下,自愿與公司簽訂了協議,應確定是雙方的真實意圖,因此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遵守。
根據協議,公司已履行和結算雙方勞動關系產生的所有義務和未結算資金。王半澤確認了這一點,并自愿何理由向公司索賠任何權利。
可以看出,根據上述協議,雙方之間沒有爭議,即使有未結算的資金,公司也不需要在王半澤自愿放棄的基礎上履行相應的支付義務。
至于王半澤表示,該公司在協議簽署后支付了2019年12月的工資,表明該協議的內容與事實不一致,因此不應采納該協議的內容;在這方面,即使王半澤提到上述情況,也是公司的自愿行為,不影響協議的有效性和協議,因此一審法院不采納王半澤的主張。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駁回了王半澤的訴訟請求。
王半澤拒絕接受,提出上訴,認為雙方簽署的協議明顯免除公司責任,排除王半澤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即使不能認定為無效,考慮到協議的簽署和直接損失70多萬元的后果,協議的簽署也符合明顯的不公平,有權要求撤銷。
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即使有未付款項,簽訂協議的行為也可視為放棄相應權利的意圖。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在雙方簽署協議的前提下,王半澤主張業務績效獎金和浮動崗位津貼是否有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賠償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欺詐、脅迫或者危險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有重大誤解或者明顯不公平的,當事人要求撤銷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在這種情況下,王半澤于2019年12月2日離開公司,同日,雙方簽署了協議,規定:雙方勞動關系和未結算甲方(公司)全部履行和結算,乙方(王半澤)確認,并自愿放棄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賠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勞動仲裁、訴訟或其他投訴等)。王半澤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在簽署協議時受到脅迫,導致協議無效。
至于王半澤主張的協議直接導致其損失70多萬元的后果,因明顯不公平而可以撤銷。鑒于王半澤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協議時應了解雙方之間的結算和未結算,以及簽訂協議的相應法律后果,即使王半澤主張未結算,王半澤簽訂協議的行為也可視為放棄相應權利。現在王半澤以此為由主張協議明顯不公平,基礎不足,法院難以支持。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簽署的協議合法有效,不不當,法院同意。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海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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