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7月,中英公司與環保公司簽訂合同,同意為中英公司改造一批鍋爐,拖欠工程款25萬元。目前,由于中英公司的財產已被抵押,對外債務巨大,環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英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由瑞旺公司、游客和游客承擔連帶責任。此外,還發現中英公司和瑞旺公司的股東經常有相同的營業場所和業務范圍。此外,游客是瑞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游客是朋友的兒子。他的個人賬戶和瑞旺公司的賬戶經常進行資本交易。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中英公司支付環保公司工程款,瑞旺公司對中英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游對瑞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審判決:中英公司支付環保公司工程款,瑞旺公司對中英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游對瑞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游對瑞旺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上海公司法律師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瑞旺公司是否應對中英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游,游是否應對瑞旺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判決,一審法院認為,雖然中英公司和瑞旺公司表面上相互獨立,但第二公司在股東、營業場所、經營范圍等方面更加重疊,實際上已成為人格混合相關企業,適用于人格否認制度。由于瑞旺公司在審判過程中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來反駁中英公司的主張,瑞旺公司應對中英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作為瑞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游客通過其子公司的個人銀行賬戶控制瑞旺公司的資金,導致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合,并對瑞旺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法院確認了中英公司和瑞旺公司人格否認的事實。
鑒于游能否承擔責任,二審法院認為游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將瑞旺公司的資金存入其子游的個人賬戶與本案無關,瑞旺公司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對于游行賬戶與瑞旺公司之間頻繁的資本交易,屬于貸款賬戶。違反國家財務管理法規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建立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以防止濫用法人獨立人格,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人格獨立是法人獨立承擔責任的前提,體現在財產獨立上。當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無法區分時,如人格混合、過度控制、資本明顯不足等,將失去獨立責任的基礎。在本案中,瑞旺公司的過度控制使個人和公司財產大量,頻繁交易導致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合,并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承擔連帶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例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確定時應遵循謹慎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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