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東方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公司股東為馬(占股權的48%,為監事)和王(占股權的52%,為法定代表人)。
2003年7月,東方公司獲得了寶興俱樂部在中國銷售噴嘴的代理權。2009年10月,王代表東方公司致函寶興俱樂部:根據貴公司與我公司簽訂的代理協議,請將服務費匯入以下賬戶××經調查,寶興俱樂部將多筆錢轉入王提供的賬戶。
此外,2013年4月,王在和匯公司擔任監事(業務范圍與東方公司相同),占49%的股份。2020年1月,王轉讓了他持有的和匯公司股權。東方公司不再擔任監事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停止侵犯東方公司,并賠償東方公司關于寶興俱樂部的服務費。
判決結果:一審判決:1。王向東方公司支付服務費;2.駁回其他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市股東律師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王應該退還東方公司關于寶興俱樂部的服務費嗎?2.王在東方公司任職期間是自營還是為他人經營類似公司的業務?
根據判決結果,一審法院認為,東方公司在審判中只提供聊天記錄,證明王和和匯公司共同利用東方公司資源為和匯公司謀取利益,但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相應的侵權行為已經實施,無法證明提供的信息是獨一無二的。同時,王雖然是東方公司的控股股東,但在和匯公司工作期間只是一般股東?,F有證據不能證明王與和匯公司有關,更不用說王成立公司給東方公司造成了損失。因此,一審法院不支持相關主張。
此外,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能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相應的非法收入歸公司所有。因此,東方公司要求王退還被攔截的寶興俱樂部的服務費。
二審法院確認了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同時,在審查了和匯公司的股東及相關證據后,王認為東方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王對和匯公司的直接或間接控制,因此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股東在經營公司過程中,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東方公司只要求法院確定其與匯公司的關系。根據相關規定,相關關系必須是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事實上,王并沒有利用自己的權力為匯公司尋求東方公司的商業秘密。因此,沒有商業秘密的信息,即沒有商業價值。法院很難支持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的唯一性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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