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華(化名)8歲時其父母在一次意外中雙亡,留下了房產和一些存款,小華(化名)的叔叔認為小華(化名)是未或年人,不能管理這些財產,因此小華(化名)也不能繼承這些財產。后來經法官講述,叔叔明白:小華(化名)雖然年齡小不能管理父母留下的遺產,但并不能因此剝奪他的合法繼承權,他所繼承的遺產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管理,待小華(化名)成年后再交還給他自己管理。后小華(化名)的奶奶保管了小華(化名)父母留下的遺產。叔叔于是要求奶奶將房產以低價賣給自己,奶奶有權處理這些房產嗎?
上海遺產律師解析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因此,我國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遺產繼承權是一 種相互的權利。父母死亡時,子女依法繼承父母的遺產;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時,父母依法繼承子女的遺產。作為法定繼承順序,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體現了養老育幼的繼承原則。由于未成年人不懂實現自己的權益。因此,在繼承關系中,尤其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從民事行為上來說,故事中如果奶奶任意處分小華(化名)所取得的遺產,屬于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小華(化名)的利益,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我國繼承法在許多方面保障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利:在法定繼承中依法對未成年人的繼承份。
額予以特殊照顧;在遺囑繼承中,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方式處分財產的,應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依法保護胎兒的繼承權;以強制力確保未成年人的合法繼承權;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仍然依法享有對父母雙方的遺產繼承權。不僅如此,法定代理人處分未成年人的繼承遺產更要受到限制,一旦不利于未成年人,則屬于違法無效的行為。
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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