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案情
安某1與鄭某系母子關系,子女安曉麗為安某1姑姑,安某2為安曉麗養女。安曉麗于2020年5月21日逝世。安曉麗生前未有生身的,也沒有其他生身的孩子。父母都早年去世,哥哥安世英也去世了,沒有其他繼承人。在11歲的時候被安曉麗收養,形成了養父母和撫養子女的關系。2010年11月中旬,由于安某1的姐姐安某3的房子被安某2霸占,安某2拒絕歸還,雙方發生激烈沖突,安某3將“遺囑人有手書遺囑”一事告訴了安某1,安某1得知安曉麗已立一份書面遺囑,北京東城區湯公胡同5號北面一號(以下簡稱涉訴房屋)已在其去世后贈與二原告,因此向法院提出繼承安曉麗名下的房產的訴訟請求。
法庭審理期間安某2承認遺囑的真實性,而安某2抗辯認為,安某1和鄭某并未獲得任何房屋所有權。原因是安某2和安曉麗于1993年5月22日在北京市公證處辦理收養關系,符合收養法規,雙方在法律上形成了合法的養母關系。繼任者安曉麗死后,安某2作為其唯一合法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安曉麗法定繼承人的遺產。2010年9月1日,安某2通過北京市中信公證處辦理了繼承權公證,明確表示繼承被繼人安曉麗所遺留的房屋,已由北京市中信公證處辦理,不再屬于房產權利人。盡管該遺囑是有效的,但安某1和鄭某應當在安曉麗死后60天內接受遺贈。與此同時,安某1和鄭某也沒有為安曉麗履行相應的撫養義務,安曉麗一直都是由安某2人撫養。
法庭裁定
被繼承人 安曉麗生前立了遺囑,將其名下的一處房產贈與了安某1和鄭某。對于這份遺囑的內容,原、被告都承認其真實性,因此,安曉麗名下的涉訴房屋應按照遺贈處理與此同時,證人安某3的證人證言證實安某1和鄭某于2020年11月方得知遺囑內容,然后二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繼承,可認定二人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接受遺贈。
因此,法院裁定:被繼承人安曉麗名下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湯公胡同5號2號房屋(北側西數第一間)由原告安某1和鄭某共同繼承。
上海遺囑繼承律師分析
本案依據法定繼承,安某1和鄭某并非第一順位繼承人,而安曉麗則在遺囑中將其名下的房產由侄女安某1與侄子鄭某繼承,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民法上,公民可以立遺囑把個人財產贈予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在這個案件中,安曉麗以遺囑的形式將其個人財產贈給了安某1、鄭某。這份遺囑形式合法,內容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安某2亦對遺囑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故該遺囑應為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安某2在法庭上抗辯說安某1和鄭某也沒有對安曉麗履行相應的贍養義務,因此無權繼承遺產,這其實是個誤區。遺產繼承協議不同于遺贈撫養費協議,根據遺贈的性質,遺贈的性質是指在法律上發生效力,而不要求受遺贈人履行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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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法定繼承處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或者遺贈處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書面表示,而不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人六十天之內,做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到期未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上海遺囑繼承律師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指定執行人。
自然人可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位或數位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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