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為遺產扶養協議辦理公證,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遺贈或者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下面由上海遺產律師帶來遺產支持協議體系概述。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公民可以與其受扶養人訂立遺贈和扶養協議。根據協議,受撫養人承擔公民生活、撫養和安葬死者的義務,并享有遺贈權。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產和維護協議。根據協議,集體所有權組織承擔公民在出生、撫養、安葬方面的義務,享有遺贈權。“遺贈及贍養協議是遺贈(受養人)與平等主體的受養人之間的協議,清楚界定遺贈及贍養的權利和義務與遺贈及贍養的贍養義務之間的關系、遺贈人維持死者安葬的責任和遺贈人死后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以及遺贈人將協議中約定的財產遺贈給遺贈人的義務,他們應享有由其受養人安葬的權利。”。因此,《遺產撫養協議》旨在確立民事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其實質是一種具有雙重支付、承諾、風格等特征的合同。
繼承法規定了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三種繼承方式。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五條也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并同時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不抵觸的,分別按照協議和遺囑處理遺產;如有沖突,按約定處理,與約定相沖突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可見,在遺產的三種取得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在效力上具有優先性。立法者之所以做出這種立法設計,是考慮其立法背景和初衷。
遺贈扶養協議管理制度是在我國對于農村五保制度的基礎上可以形成和發展結合起來的。五保制度的內容為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其對象主要為無親屬撫養、缺乏企業勞動教育能力又缺乏學習生活資料來源的老人及殘疾人和未成年孤兒,是一種具有特殊的社會經濟保障體系制度。遺贈扶養協議控制制度建設正是我們參考了實踐中不斷創造學生形成的五保制度,為了使無法定扶養義務人的老人,或者通過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法有效履行扶養義務的老人日常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保障,使老、弱、病、殘者皆有所養,同時也為國家和地區社會減輕負擔而被確立為繼承法的一項非常重要影響法律法規制度。老年人權益得到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亦規定:“鼓勵公民個人或者公司組織與老年人簽訂扶養協議或者沒有其他扶助協議。”因此,遺贈扶養協議制度的立法初衷就是使其在國家科技有限的社會安全保障力量之外發揮老有所養的重要因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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