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已經作出并執行的,家屬可以憑借合法身份證明去進行探視,不需要提前申請。不是家屬和朋友的憑借有效的身份證明也可以探視。
司法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于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被執行司法拘留的人,可以被探視,但需要履行相關手續。司法拘留是交給公安機關看管的,如果需要探視,也需要憑借合法身份證明去進行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