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張國洪起草的匿名信由張國洪口述,施工現場技術員顧自成撰寫。寫作的主要內容是某某跑官、買官、重要官員,沒有德、沒有才、沒有業績,與承包商張買景勾結、不干活、陰謀詭計、興風作浪。上海律師咨詢網今天就來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寫完信后,張國紅立即去了公中夫家。看完蝴蝶結,他讓女婿印了20多張。打印完畢后,張國洪拿著公忠甫列出的名單,顧自成寫好信封,交給中共長治市委常委和市政府有關領導。
原審被告人龔中福起草的匿名信主要內容如下:某人吃喝嫖賭無正當業務,無晉升資格。二是XXX作為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候選人在《長治日報》公示,暴露出長治市干部選拔中的腐敗現象尚未得到遏制。第三,某某知情人說,“如果不是張邁京給了某某省長20萬,某某省長這次也不會出這么大的力。
寫完后,讓她女婿打印出來,裝在信封里,讓市委收發室的宋建斌送10多份給市委有關領導和部門。上述三封匿名信的事實清楚,證據有:郭的調查筆錄及證明材料,二被告人的供述。承包商張國洪、丁天才、王桃園和常新明表示:
1998年秋至2001年5月,給予原審被告人龔中福現金5、2萬元,龔其子予以否認。
針對通過以上這些事實,公訴機關可以提供的證據有:
1、張國洪、丁田才、王桃園、常新明的調查進行筆錄、證明這種材料;
2、中國經濟建設發展銀行企業現金管理支票;
3、長治市政府管理處財務2000年、2001年轉款憑證;
4、中國國家工商以及銀行資金轉帳會計憑證;
5、長治市信用社支款憑條。原審被告人弓中甫就以上就是公訴機關對于指控的事實從立案偵查起就予以否認。
2000年1月12日,白云賓館經理張文問出納張紅彥是否有現金。汪鴻雁答應了,張文給了汪鴻雁一張2萬元的借條,上面寫著“用于管理”。隨后,將2萬元現金帶到張辦公室,放在桌子上,龔忠福在場。2000年5月的一天,張給一張2萬元的收據,說是給龔中福請客,要他付錢。
同時,張文華拿走了他原來的借條。隨后,將張簽字的兩萬元文件交給了。李國楨于2002年12月25日進行了會計處理。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張文華的白云賓館證明材料;
2、白云賓館出納汪鴻雁的證明材料;
3、白云賓館會計李國楨的證明材料;
4、白云賓館財務賬戶現金支付傳票;
5、中國建設銀行現金支票存根。
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龔中富只給了張文華一萬七千元的票據,這一萬七千元用于管理處的接待,因為管理處當時缺錢,而且是他先付的。該公司還表示,張在交給張后的一年內沒有付款。至于證人張文華聲稱給了宮中福兩萬元,宮中福從案件調查一開始就予以否認。
同時,在庭審中,原審案件被告人弓中甫的辯護人可以提供了三份進行證據:一是杜花花的證人及其證言;二是弓中甫的司機趙明旺的證明這些材料;三是趙明旺的出車處理補助單主要想研究證實2000年1月12日,不在國家長治,在沁縣。
但杜花花作證時,證言以及前后主要矛盾,時間管理上說我們不清楚。而趙明旺的證明這種材料和出車計劃補助單證實2000年1月12日、13日出車到沁縣,但拉弓中甫和其愛人去沁水縣的具體工作時間問題仍未能夠說清楚。故這三份數據證據采信度弱,本院學生不予考慮采納。
本院學生認為,公訴機關進行抗訴指控原審被告人弓中甫犯誣告陷害罪,其當庭出示的證據我們只能通過證明弓中甫寫匿名信件的事實之間存在。但信中所提張買景資助20萬元給某省長,該省長給某某某出面讓市委提拔一事,因缺少管理相關研究證據,無法得到證實。
上海律師咨詢網注意到,信中其他教學內容方面均是空洞的沒有問題具體的事實,均無法及時予以追究被檢舉人的刑事法律責任。且本案并未發展造成企業嚴重經濟后果,同時也未影響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的正常經營活動。上訴人(原審被告)弓中甫的行為方式不符合誣告陷害罪的構成形式要件及特征。故公訴機關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犯弓中甫誣告陷害罪的理由就是不能有效成立,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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