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山東濟南的江男子順利被抓獲,之前從未來過深圳,竟然犯下了搶劫罪,服刑5年。經核實,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區分局已確認江順利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呈報有關部門。為什么江順利的身份信息會被冒用?如何不通過身份信息欺騙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多個司法機關?自身身份被冒用,受害人的損失由誰承擔?下面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為您梳理一下。
利用信息可以使身份信息被記錄犯罪記錄。
33歲的江順利,家住山東省濟南市市新市鎮江店村,5年前,意外得知自己有了犯罪記錄。他說:“2016年9月左右,我到北京出差住酒店,有民警上門盤查,這是第一次發現‘我’有前科,后來又陸續有幾次盤查。
這要從一項判決開始。深圳羅湖區人民法院2008年9月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江順利”曾于6月在深圳市實施搶劫,并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江店村支書江士顯回憶說,幾年前他的確收到了一份來自深圳的文件,里面是江順利的判決書,但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村里并沒有當回事。當時法律意識不強,鄉下的信函都送到大隊辦公室了,也沒有當真。
江順利說,2009年他在山東老家結婚,當年還辦了一筆貸款,多年來一直住在濟南。到2019年末,他收到深圳市羅湖公安分局的回復意見,其中一條是:經核實確認江順利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導致其身份信息錯誤地記載了他人的犯罪記錄。羅湖公安分局稱,目前正在進行整改。
警員表示,當時科技落后,影像模糊不清,難以辨認。
江順利也得知,除此次搶劫案外,2013年后,冒用自己身份信息者再次犯法,被深圳市龍華區牛湖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牛湖警隊民警調查發現,冒用信息者是江順利初中同學張某杰。
也通過警察和初中同學的電話,江順利說:“當時他解釋說,因為怕家長知道他犯罪。但我通過法庭得知不是這樣,他是因為自己有前科,用自己的身份資料搶劫會判重,用我的身份資料是初犯。
6月13日,深圳市羅湖區檢察院經審查決定,建議羅湖區法院對張某杰犯搶劫罪一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目前還沒有作出重審判決。羅湖區檢察院發出的刑事申訴復審通知書顯示,原審判決在認定被告人身份信息方面確有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應予以糾正。
據悉,羅湖區檢察院2008年8月12日出具的起訴書顯示,所存證據中包含了有關江順利身份證明的書證。但是江順利對記者說,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表示,從來沒有接到深圳警方要求核實其身份及家庭情況的信件。
江順利說:“起初他沒有我的身份證號碼。共冒用我兩次,第一次是提供我的姓名和家庭住址,因為我們是鄰村,他當時正在我們村上學;第二次,由于(第一次)判決都沒給我,他把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姓名、地址等資料交給他。
”
江順利表示,自己的相貌和身材并沒有張某杰那么相似。"他是比較瘦的,我比較胖。“我臉圓一些,他臉方小。”這一點也被江店村村書記江士顯證實。他說:“鄰居,都認識。兩個人的臉都不一樣。”
那當年辦案民警為什么要讓未經批準的信息通過?記者向深圳公安局羅湖分局辦理搶劫案的南湖派出所求助,至今未得到答復。又有一起治安案件,龍華區公安局辦案民警解釋說,當時科技還不夠發達,報來的身份證去查時,那張照片很模糊,很難辨認。
偵查員:這兩張相片放在一起,發式等都一樣,只能很近距離觀察,仔細比對才發現并非一個人。后經鑒定得知,兩者并非一人所為。
受害人怎樣尋求補償?
牛湖警員介紹,江順利可以通過檢控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他說:“我們已經依法追訴期限了,追訴期限是半年,所以派出所沒有辦法處理,但是他可以到法院起訴。”
本案件中并不是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進行犯罪,而是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進行犯罪。在實施犯罪之后,冒用他人信息進行供詞和被定罪的,現行法律規定,被冒用信息者在侵犯名譽權等人格權時,可以向侵權行為人要求損害賠償。
他說:“被冒用身份者有權請求冒用他人的民事賠償,要求相關機關對辦案機關疏忽、履行錯誤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并要求各方協助消除不利影響。
警察在履行警察職責時,可以預見,由于他們的疏忽行為會導致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對社會產生了不良影響的,嚴重時可以構成我國刑法第297條規定的瀆職行為。與此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的規定,如果發生瀆職行為,應當依據警察法第四十八條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