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上海經濟法合同律師為大家整理了關于企業合同詐騙的量刑標準:
一、合同詐騙的情形
1.虛構單位或者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管理或者通過其他企業虛假的產權研究證明作擔保的;
3.無實際履行能力的,以先履行小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使對方繼續簽署和履行合同的;
4.向對方收受貨物、支付貨款、預付貨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對方財產的。
本罪既可以由小我私家實行,也能夠由單元實行,是以,只需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
二、巨額合同詐騙的標準
合同成立詐騙罪“數額存在較大”是指個人信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萬元通過以上,單位網絡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數額具有巨大”,是指個人金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萬元對于以上,單位實施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萬元規模以上的;“數額沒有特別需要巨大”,指個人經濟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會計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動機和手段不良;
(二)重復欺詐造成不良后果;
(三)致使被害人遭受損害、生活困難的;
(四)拒絕退贓、償還企業債務和賠償經濟損失的。
三、合同詐騙如何處理
首先,合同欺詐的金額,犯罪有起點,具體金額,請參考當地標準的有關規定。未達到違約金點的金額不能定罪,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可以向法院起訴或向警方報告處理。
條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無為目標,在簽定、執行條約過程當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判斷企業是否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
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該犯罪侵犯的對象是合同管理令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本罪是指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對財產當事人和財產當事人進行大量欺詐行為。刑法規定了五種犯罪行為模式。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本罪主觀上由故意構成,必須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騙取他人財物,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這種犯罪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主觀上,如果一個人沒有上述欺詐的故意,但由于各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不能償還,則不能以詐騙罪論處。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人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不僅包括行為人有占有非法所得的故意,還包括法人、單位或者第三人有占有非法所得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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