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沒有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人以提供投資咨詢等服務為名,簽署以一定的杠桿比例借給用資人用于股票交易的資金,按固定比率收取資金管理費,并且有權在股票資產市價低于約定平倉線后強行出售股份償付本息為主要內容的合同,它是一種變相的場外證券融資業務,其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為您分析。
案情簡介
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與被告簽訂了投資咨詢服務協議,但未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商定被告提供兩百萬元保證金向原告借款800萬元用于股票交易,原告對基金的管理費用是固定的比率,并且有權在股票資產市價低于約定平倉線后強行出售股票來償還借款本息。2015年8月26日,該交易賬戶的資產凈值低于平倉線,原告按約定開始平倉。由于倉位連續下跌,原告在9月22日才完成平倉。由于被告未能及時追加保證金,致使原告被迫平倉而遭受損失,原告遂提出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并支付固定收入,共計220多萬元。
爭論焦點
該案雙方簽署的《投資咨詢服務協議》是否屬于股權融資合同,其效力如何?
裁決結果
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的“投資咨詢服務協議”具有以下兩大法律特征:
第一,借款的法律關系。兩方就借款金額、期間、借款期間的管理費(利息)有明確約定。契約的基本法律關系是借貸。
第二,具有保證性的法律關系。被告人將所購買的股票和保證金作為借款償還的保證。如果資產的價值低于平倉線,如果被告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追加保證金,原告有權強制平倉出售股票,以保證借款本息的償還。這類案件與證券商融資融券業務有一些相似之處,區別在于其資金來自場外,且業務沒有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所以,這份合同是場外證券融資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在此基礎上,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經典含義
在實務上,經常會出現以提供投資咨詢等服務名義變相開展場外配資業務。本文通過對涉案合同所蘊涵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得出該合同屬于場外股票融資合同。這一案件的處理對于規范資本市場運作,引導市場投資行為,處理類似案件,具有積極意義。
場外配資合同如何正確認定
OTC證券是一種非監管型金融證券業務,既盲目擴大資本市場信用交易規模,又易對資本市場交易秩序造成沖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將場外配資合同明確規定為無效合同。但是在實務中,以投資咨詢、投資服務等名義變相開展場外配資業務的現象仍然屢見不鮮。審案時,應從是否存在資金杠桿、是否固定或按贏利比例收取管理費、用資人是否將買進股票及保證金讓與配資方作擔保,是否設定警戒線和平倉線,配資人是否有權強行平倉。如果合同有上述內容,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被視為場外配資合同。上海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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