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綜上可知,刑事案件的處理事從一般行為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算起,處理的期限一般是在6、7個月左右。處理的流程是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這三個階段。其中,在偵查階段中,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可能遇到 | 故意傷害罪分別有三個法定刑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