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賈某和屠某在網上相識后自由戀愛。2014年5月20日,他們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屠某在家失業,經常為家庭瑣事吵架。2019年2月,屠某懷疑賈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砸毀賈某物品,燒毀賈某衣褲。2019年4月,賈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來,屠某承認錯誤,經法院調解和解后撤訴。
2020年1月,雙方再次發生身體沖突,導致賈受傷。2020年5月,賈以雙方關系破裂、無法繼續生活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屠向法院提交5張借據?,確認婚姻期間債務50萬元,主張由夫妻共同償還。賈說他不知道貸款。
法院審理后,經調解無效,裁定屠某與賈某離婚,但屠某的請求不予確認。
上海債務律師點評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賈不知道貸款事實的背景下,屠除了提供貸款憑證外,沒有提交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證據,夫妻雙方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共同生活中產生的實物財產,但產生了大量債務。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屠主張的債務數額與夫妻共同生活的消費水平不一致,不能證明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事后認定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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