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社會中,我們了解到有些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能對外欠的有債,如果以后離婚則需要對該筆債務進行分割。那如果夫妻對婚內債務變更分擔的話,這樣的行為是否有效力呢?對此,上海律師事務所在下文為您具體解答有關婚內債務離婚后變更分擔的問題。
一、婚內債權離婚后變更分擔有效嗎?
依據《婚姻法法律說明(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瓜葛存續時期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權主意權力的,應該按夫妻共同債權處置。但夫妻一方可以或許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該條與《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釋法原理上都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婚姻當事人借婚姻逃避債務而設立的制度。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如上文所說,離婚夫妻債權若何分割,達不成協議的,首先需要確定離婚前債務的歸屬。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告貸置辦的財富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處置出產、經營舉止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許兩邊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養活負有養活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領取夫妻一方或兩邊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領取合法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姻瓜葛存續時期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權。除夫妻一方只需可以或許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十一)其余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平日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好處,離婚夫妻之間對婚內債權做出的商議分管協議,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也就是說,此時如果債權人向其中一方主張債權的話,那么該方也有義務進行承擔。
綜合上述,上海律師事務所整理有關婚內債務離婚后變更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通常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離婚夫妻之間對婚內債務做出的協商分擔協議,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也就是說,此時如果債權人向其中一方主張債權的話,那么該方也有義務進行承擔。更多問題,上海律師事務所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如何防止網絡借貸平臺非法集資? | 上海律師事務所來講講私自在網上 |
事業單位挪用公款炒股借錢不還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