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劉某不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奉賢賠償108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因訴被申請人上海市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上海市政府)行政賠償案件。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現已審查結束。
劉某與趙某、賈某合作建設的九九公寓屬于合法建筑,依法通過轉讓協議取得物權。上海市政府的征收決定違法,應當以賠償為由申請再審,并要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提交本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國辦發布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房或小產權房。當事人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房屋所在地的成員,因此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作建造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無權獲得相應的賠償。
經審查,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獲得國家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國辦發布(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本案涉及的房屋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違法建筑,現有證據可以證明,高傳久不是涉及房屋所在地的海坡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高傳久與趙某、賈某合作建造涉及房屋,未取得涉及房屋的所有權,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家機關》第二條規定的國家賠償。因此,無法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申請求賠償,不得賠償。
綜上所述,劉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解釋,裁定如下:拒絕再審申請人劉某的再審申請。 上海奉賢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