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一般是指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通過遺囑確定的繼承人,承諾在自己死亡后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方法。下面就由上海遺產官司律師為大家整理有關繼承法中對代位繼承的規定的相關內容。以供大家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條規定】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親屬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通常限于其父親或母親有權享有的遺產份額。
【法條分析】
第一點。代位權是指當死者的子女在死者之前去世時,繼承的法律制度,也稱為間接繼承,其中繼承人子女的直系血親取代先死的支配者的直系血親繼承人的財產。
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
代替被代位人繼承文化遺產發展的人,叫作代位繼承人,簡稱保險代位人。
代位權人代替代位權人繼承的權利稱為代位權。
第二點,代位求償的條件是:
(1)被代位人須是被繼承人的死亡教育子女。
(2)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死亡教育子女的晚輩或者直系血親。
(3)被替代人未喪失遺產。
(4)代位繼承人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與繼承的,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三點,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四點,、與代位繼承發展比較簡單容易產生混淆的概念是轉繼承。轉繼承,又稱再繼承、再轉繼承問題或者進行連續不斷繼承,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實際文化遺產分割前的這段時間內通過死亡的,其應繼承的遺產市場份額轉由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沒有遺囑繼承人承受。
【常見問題解答】
問題1:放棄繼承權后,近親屬可否代位繼承?
答: 代位繼承的條件之一是代位繼承人享有繼承權,代位繼承人死前明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對所有權人財產的繼承,喪失了繼承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年輕一代的直系親屬不得代位。
因此,當代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時,代位繼承就不會發生。
問題2:繼承人可以先于被繼承人對于死亡的,是否能夠享有繼承權?
在死者之前死亡的繼承人沒有繼承權。
由于繼承權從屬于權利主體,權利主體不復存在,所享有的繼承權也隨之消失,只有在世的繼承人才有繼承權。
代位繼承制度和未出生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制度是特例。
代位繼承發展制度建設屬于國家繼承權的延續,代位繼承人的代位繼承權以被代繼承人的繼承權為基礎前提,且只適用存在先于被繼承人對于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除此以外,任何人可以無論在何種社會情況下,均不享有我們這一基本權利。
問題3:誰可以通過代位權繼承?
根據相關法律,繼承人、孫子、孫子、曾孫的子女、曾孫可以代位繼承。
代位公司繼承人可以不受輩數限制;
已形成維持關系的被繼承人的收養子女和繼子女的生育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理論繼承;
與被繼承人已形成自己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通過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通常限于其父親或母親有權享有的遺產份額。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上海遺產官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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