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1985年4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遺產繼承律師帶大家一起了解關于繼承法的法律法規。
【法律規定】
《繼承法》三十二條 【無人承繼的遺產的處置】無人承繼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地點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要點分析】
所謂無人承繼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是指國民身后沒有法定繼承人,又沒有遺言,或許全數繼承人都廢棄或放棄承繼權時的財富,以及被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人,只用遺囑處分了一部分遺產,其余未加處分的那一部分遺產。
關于無人承繼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根據以下方式處理:
首先,應該用來領取死者必要的殯葬費用,清償死者生前欠下的債務。
其次,余下的遺產,依據本條規定,假如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則歸他生前地點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假如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組織成員或城鎮無業住民、個體勞動者的,則歸國家所有。
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物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題目看法》第57條的規定,遺產因無人承繼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時,按《繼承法》第14條規定可以分給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人民法院應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
此外,《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公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
我國境內的財富假如無人承繼又無人受遺贈的,按照我國法令處理。兩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踐中,以下情況應適用法定繼承:
(1)沒有遺贈撫養和談,又沒有合法遺囑;
(2)遺言的繼承人、受贈人先于遺言人殞命,遺囑失去效力;
(3)遺言的繼承人暗示放棄繼承;
(4)遺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5)遺言的受贈人表示放棄贈予;
(6)遺言的受贈人放棄受贈權;
(7)不合法或因故而全數無效;
(8)遺言部分無效情況下無效部分的遺產;
(9) 未觸及遺產處置的遺言,繼承人對遺產的處理;
(10)遺言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執行一言中的正當責任,被人民法院決定取消繼承或受贈權;
(11)遺言中為胎兒保留的特定遺產份額,出生是死胎,其為胎兒保留的份額合用法定承繼。
看了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繼承法有了進一步的了解,但如果您的請看比較復雜,建議咨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最大程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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