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2019年1月4日,南通市某法院對一宗遺產糾紛作出判決,這是南通法院對《民法典》適用判決的第一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黃某非朱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因其養子張某長期居住在國外,由黃某負責照顧老人。2010年朱某去世,張某在辦理后事過程中,發現黃某在照顧老人數年后,將對方銀行卡里的23萬多元取出,于是訴諸法院要求返還。
法庭審理后認為,這筆款額在性質上屬于遺產。按照《民法》繼承編第1131條,除了繼承人以外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除繼承人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陳某幾乎完全履行了照顧朱某晚年生活的義務,因此判決酌情以40%的比例確定黃某應得的財產份額為12萬元,余下的11萬元返還張某。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為您分析
在中國,傳統文化重法定繼承,而遺囑繼承僅在小范圍內實行,因此,在法律繼承中,遺囑繼承采用了多種條文來確定法定繼承的數額和順序。
相同的繼承順序,符合多人繼承條件的遺產分配方式,在繼承編第1130條中,同樣規定,一位繼任者對遺產的份額,通常應該是平等的。在分配遺產時,對于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人,應當給予照顧。在分配遺產時,對被繼承人履行其主要撫養義務或與其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分得多分。對具有撫養權和撫養權未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不得分或少分。繼任者可以協商或者不平等。
繼承編第1127條對繼承順序作出了規定:(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開始繼承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而第二順序繼承人則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上述1127條中,若被繼承人不具備繼承人,則繼承編第1129條對此作了補充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負有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繼承方式中,遺產的主要功能不是交換物品,而是盡可能滿足親屬的生活需要,在這種立法理念下,第一順序繼承人限定在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具有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范圍內,以保障被繼承人的權益。
撫養權應尊重其繼承人的意愿
司法界有這樣一種情況,即被繼承人有固定勞動收入、獨立生活能力和勞動能力的情況,繼承人在沒有贍養義務的情況下,具有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能作為繼承人的主觀原因造成的,但繼承人在此作出的決定,繼承人在此期間沒有履行撫養義務。
同居的繼承人按不同的分配方式分配遺產,這符合民法中的倡導法律原則,對此類繼承人適當增加遺產分配限額,從而鼓勵家庭成員共同生活,互相關愛,互相幫助。但是有勞動能力和一定生存能力卻不工作,以“蠶食”父母財產為生活來源的“啃老族”在繼承遺產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繼承編的司法解釋一項規定,對此繼承人應不分或少分。上海遺產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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