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組織學習他人賣淫的犯罪中,除組織者以外,其他社會成員具有非常復雜,他們的行為方式是否構成協助企業組織賣淫罪,有時很難掌握。我們研究認為,實踐中發展可以從以下兩個不同方面需要把握協助組織賣淫罪與非罪的界限:犯罪者是否主觀上意識到他正在從事促進組織賣淫的行為。 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被他人欺騙,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為了幫助他人組織賣淫,就不能構成犯罪。接下來就由上海刑事律師排名網為您講解組織他人偷渡罪與其他犯罪有什么不同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本罪與非罪的邊界
1、有否意圖組織他人賣淫;
2、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是否已經實施。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則不構成犯罪。比如,一些餐館、旅館等服務人員從事賣淫活動,其負責人雖有放松管理的行為,但只要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就不能認定構成本罪。
二、這一罪行與犯罪集團的界限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組織者和有組織者是聯合在一起的,通常形成一個相對穩定的群體,類似于犯罪集團,但二者有本質區別: 犯罪集團是一種共同犯罪形式,不是犯罪,而只是量刑情節; 組織賣淫罪是一種獨立的犯罪,不是犯罪情節。在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中,只有組織者或協助組織者的人構成犯罪,而被組織者并不構成犯罪; 而犯罪集團成員,1不論組織者、遺囑執行人、幫助者及教唆者,只要共同犯罪,即構成犯罪。犯罪集團一般具有固定的組織形式,長期或者反復從事一種以上的犯罪活動; 組織賣淫罪不取決于組織形式是否固定,也不取決于犯罪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三、本罪與強迫賣淫罪的界限
組織學習他人賣淫與強迫他人賣淫在外在表現形式上有時一個十分具有相似,實踐中應主要從現在以下三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違規對象不同。 有組織賣淫罪侵犯公共秩序和行政秩序;強迫賣淫罪侵犯其人權和身體健康。客觀手段不同。在組織賣淫罪中,犯罪人主要以和平手段組織愿意賣淫的人,在強逼賣淫罪中,犯罪人主要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不愿意賣淫的人賣淫。主觀方面不同。組織賣淫的行為在主觀上是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強迫賣淫罪主觀上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故意。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就是十年達到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學習他人進行賣淫,情節發展嚴重的;強迫自己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強迫多人賣淫活動或者通過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強奸后迫使賣淫的;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問題或者沒有其他企業嚴重影響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個人財產。有上述兩種情形之一,情節需要特別具有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適用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四、本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在客觀方面,組織賣淫罪表現為直接組織他人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是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行為,不是直接實施和完成他人組織賣淫的行為。 其實質是為第三人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犯罪創造有利條件的行為。在主觀故意的內容上,組織賣淫罪表現為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本故意特指行為人認識到組織他人賣淫的性質和會導致他人賣淫的結果、"或允許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另一方面,協助組織賣淫犯罪表現出雙重心理態度,即行為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協助組織賣淫的性質和有害結果,而且認識到組織賣淫。 對質量和有害結果抱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態度。
犯罪人是否客觀地實施了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行為;如果犯罪人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充當暴徒、保鏢等,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如果犯罪人的行為不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例如,對組織賣淫的人從事輕微的義務和提供個人生活服務,而這種行為幾乎沒有傷害,則不應將其視為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而不應視為犯罪。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款。以上就是上海刑事律師排名網為您講解組織他人偷渡罪與其他犯罪有什么不同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刑事律師排名網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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