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一般可以認定為挪用資金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2條第1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款給他人,數額較大或者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的貪污賄賂犯罪,在判決后需要減刑的,應當按照下列兩種情形處理:
第一,在服刑過程中,應當滿足對罪犯減刑的一般條件,即: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可以減刑;
第二,是積極主動地把挪用的資金歸還企業,并對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爭取企業的理解,可以增加獲得減刑的可能性。
第三,非國有企業:1)首先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比如可以開除員工或者賠償單位損失。(2)單位無此項規定,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可由法院以"非法侵占"或"挪用資金罪",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單位財物,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第232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或者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沒有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國有企業或國有單位:1)直接以刑法規定的挪用公款罪起訴并承擔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尚未歸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罪:貪污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侵占救災、搶險、防汛、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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