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教師虐待兒童將受到刑法的懲處。《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將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體是家庭成員擴展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修正案還強化了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職責,“針對單位犯罪的,不僅要判處罰金,而且要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另《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犯妨礙作證罪找律師辯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