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上海著名刑事案件律師帶您了解入 | 上海著名刑事案件律師來講講對非 |
親友等人屬于社會公眾嗎?上海著 | 幫別人搶紅包被公安抓了,公安說 |
信用卡惡意透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 醉酒駕車又妨害公務 應當數罪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