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一般情況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征收決定不服,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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