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經建設單位聘用的監理工程師會簽認工程量月報表,但原則上該報表不能直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這是因為該報表并未經過相關專業人員的審核,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和誤差,如果直接作為結算依據可能導致工程款項不公平,引發糾紛。上海建筑工程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案例分析
在實踐中,類似的案例并不罕見。例如,2017年9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該案中,建設單位認為工程量月報表應當作為結算依據,而承建單位則認為該報表存在錯誤和疏漏,不能直接作為結算依據。法院最終判決,工程量月報表只能作為參考依據,不能作為直接結算依據,雙方應當通過專業人員進行核對和修正。
二、法律規定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參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并對監理單位提出的質量檢驗結論和質量檢查意見進行審核確認,并及時處理。”
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中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工程量清單,確認工程結算,依法依規結算工程款項。”
上述規定表明,經建設單位聘用的監理工程師應當參與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質量管理,但其簽認的工程量月報表僅能作為參考依據,不能直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工程結算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經過專業人員的審核確認,并經過法律程序的規定和審核程序的合法性審核后方可結算工程款項。
三、法律風險
如果建設單位直接將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工程量月報表作為結算依據,可能會面臨以下法律風險:
風險難以承擔。如果工程量月報表存在錯誤和疏漏,導致工程款項不公平,建設單位將面臨工程款項的返還或者承擔額外的賠償責任。
法律違規。如果建設單位未經過專業人員的審核確認,直接將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工程量月報表作為結算依據,將面臨法律違規的風險。
信任危險。建設單位可能會因為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而忽視對工程量月報表的核實和審核,而導致工程款項不公平,進而引發糾紛。
四、解決方案
為了避免以上法律風險,建設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審核機制。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專業審核機制,對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工程量月報表進行審核確認。在審核過程中,應當特別注意工程量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避免因為工程量不準確而導致工程款項不公平。
與承建單位協商。建設單位應當與承建單位協商,共同制定合理的結算方案。結算方案應當由專業人員審核確認,確保工程款項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建立法律意識。建設單位應當樹立法律意識,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工程結算。在出現糾紛時,應當及時尋求法律幫助,避免法律風險的發生。
五、結論
經建設單位聘用的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工程量月報表原則上不能直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審核機制,與承建單位協商制定合理的結算方案,并樹立法律意識,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法律風險的發生。
在上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時有發生,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應當加強溝通,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工程款項的公平和合理。同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應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事實情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六、法律案例
為了更好地說明問題,以下給出一起典型的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例。
某建設單位與某承建單位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約定承建單位負責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工作。施工過程中,承建單位按照工程量月報表的工程量進行工程結算,并提交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依據工程量月報表向承建單位支付了工程款項。然而,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發現工程量月報表的工程量與實際工程量不符,并要求承建單位進行工程量調整。承建單位拒絕調整,并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差額工程款項。雙方因此發生了糾紛。
在此案例中,由于建設單位過于信任監理工程師的工程量月報表,未對工程量進行核實和審核,導致工程款項不公平,進而引發了糾紛。因此,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在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明確工程結算的依據,制定合理的結算方案,避免因工程量不準確而導致的糾紛。
七、法律法規
在中國,建筑工程結算依據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合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其中,《建筑工程合同條例》規定,工程結算應當根據工程量和工程質量等實際情況進行,建筑工程合同雙方應當簽訂結算協議。雙方應當在結算前明確工程結算的依據,并在結算過程中進行核實和審核,確保工程款項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在結算過程中發現工程量存在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另外,《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量清單和工程量計量標準,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工程量計量。監理單位應當進行監理,監督工程施工單位的工程量計量工作。
總而言之,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工程結算的依據,建立審核機制,避免工程量不準確而導致的工程款項不公平和糾紛的發生。
八、結語
上海建筑工程律師提醒大家,建筑工程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時有發生,其中建筑工程結算糾紛是較為常見的一種。本文針對經建設單位聘用的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工程量月報表不能直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的情況進行了分析,重點探討了該情況下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應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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