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是上海某單位領導干部。秦女士與吳先生于2000年相識,2013年結婚。2013年5月,雙方為了買房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離婚后三個月內,吳先生支付秦女士200萬元,實際未支付。2013年9月,雙方復婚,齊女士生下兒子吳小弟。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知名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案情簡介
在雙方進行離婚期間,吳先生與案外第三人簽訂了房屋信息買賣交易合同,以292萬元購買了上海市海淀區某處房產,產權管理登記于吳先生對于個人主義名下。2016年年底,覃女士可以發現吳先生通過與他人存在一些不正當競爭關系。覃女士保存有雙方的微信聊天方式記錄、開房記錄生活以及學生錄音等輔助性證據,但沒有問題直接相關證據。為了能夠安撫覃女士,吳先生在房產證上加上了覃女士的名字。在庭審中,雙方共同認可企業房屋現值480萬元。
2017年5月,秦女士和吳女士因家庭瑣事發生沖突,吳女士受傷,導致秦女士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 秦女士打電話報警,被確認為二級輕傷。 吳先生即將移交檢察院時,秦女士考慮到丈夫和妻子的感情,沒有繼續追究吳先生的刑事責任。 隨后,雙方分開,秦女士獨自搬出了房子,吳小迪一直和吳先生住在一起。 秦女士提出離婚,但吳老師不同意。
2017年6月,秦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出6項訴訟請求: 第一,解除婚姻關系; 第二,有婚生子女,吳與其同住,吳先生每月支付2500元撫養費; 第三,雙方共同財產屬于各自所有; 第四,吳先生因婚外情和家庭暴力,要求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 第五,吳先生應按照原離婚協議支付2億元撫養費; 第六,訴訟費用由吳先生承擔。
2017年8月初,吳先生因違紀問題被所在單位停職調查。2017年8月底,該案首次開庭。讓秦女士措手不及的是,吳先生請了律師,當庭表示不愿意離婚。
開庭結束后,覃女士委托我們國家代為進行處理本案。我們需要借助以往的辦案工作經驗以及判斷,覃女士手中所學習掌握的證據并不足以認定吳先生認為具有婚內出軌的行為。
二、案件結果
秦女士和吳先生被允許離婚; 合法的兒子吳由秦女士撫養,吳先生每月支付2500元的贍養費; 雙方的財產都屬于秦女士,秦女士向吳先生支付了房屋現值30% 的折扣,吳先生向秦女士支付了8萬元的精神損失賠償金。
三、律師說法
本案中,吳先生活在家暴,秦女士使用家暴致輕傷;同時通過刑事訴訟向對方施壓,讓對方在法庭上承認婚內出軌的事實。最終,法院認定吳先生既有家庭暴力,又有婚內不忠的婚姻過錯。吳先生家暴的婚姻過錯,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法院可以依法判決雙方離婚;同時,吳先生的雙重過錯將導致其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吳先生還將對秦女士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第一,判決離婚的法定工作標準。在司法社會實踐中,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技術標準。一般企業來說,常見的夫妻個人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一個家庭網絡暴力行為或者虐待、遺棄中國家庭內部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配偶被宣告失蹤的;夫妻雙方因是否可以生育政策發生經濟糾紛,致使學生感情破裂的;其他因素導致我國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吳先生的家庭暴力導致秦女士受到輕傷,符合離婚的法定標準,即使秦女士不同意離婚,因為秦女士堅持離婚,法院也可以決定雙方離婚。
其次,婚姻過錯對財產分割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的具體意見中明確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辜者。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存在婚姻過錯,法院將酌情給予另一方更多的財產。 在本案中,我們明確指出,秦女士既是合法的一方,也是被照顧的婦女,也是孩子的直接照顧者,要求財產并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持。 并只向對方支付房價的30%折扣。
第三,家庭暴力過錯對子女監護的影響。雖然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不能取得子女撫養權,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認定子女撫養問題時,家庭暴力是重要的考慮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撰寫的《民事審判指導意見和參考》明確提到,“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在判決子女直接撫養權歸屬時,應當以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即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本案中,孩子自從父母分居后,一直和父親生活在一起。根據之前的案例,孩子很有可能判給吳先生。但我們認為吳先生有家暴,處于中止偵查階段。秦女士直接撫養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第四,精神環境損害國家賠償。婚姻法第46條明確相關規定,一方可以實施一個家庭網絡暴力行為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導致我國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在中國司法社會實踐中,法院對法定過錯的認定問題十分謹慎,大部分企業案件會因證據能力不足不予認定,自然也不會支持離婚損害賠償。即使法院最終得到支持了離婚損害賠償的訴求,由于互聯網法院工作沒有對賠償制度標準發展做出更加明確約定,實踐中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其中以2至5萬居多。在本案中,覃女士要求獲賠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由于吳先生承認我們自己是否具有不同家庭教育暴力和婚內出軌的雙重過錯,法院最終能夠支持了8萬元。
四、案外說案
作為一家專業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師事務所,我們發現婚姻家庭糾紛處理不當,極易引發刑事犯罪。 那么,當婚姻家庭糾紛與刑事犯罪交織在一起時,作為律師應該如何為委托人爭取利益最大化?
事實上,家庭內部刑事犯罪的根源仍然在于婚姻家庭糾紛。法院在審理相關刑事案件時,仍然會充分考慮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和倫理因素。作為律師,要善于利用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關系來緩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最終為當事人找到最大的利益。
本案中,我們的當事人秦女士顯然對丈夫的婚姻過錯一直懷恨在心,但兩人相戀近20年,并有一個共同的孩子。這些情感因素的介入,使得秦女士對于是否追究吳先生的刑事責任,處于矛盾的態度。她一度想把吳先生送進監獄,但最終她還是讓步了。但吳先生拒不承認婚內出軌,并欲獲得更多夫妻共同財產,再次激怒了秦女士。她甚至想魚死網破——你讓我失去財產,我就讓你坐牢。但這并不符合秦女士的真實意思,所以如何讓吳先生妥協就成了本案的關鍵。
我們可以通過與吳先生研究及其相關律師的溝通,曉以利害關系,迫使對方當庭承認婚內出軌,使覃女士在情感教育上的學習到了一個極大的撫慰,在財產分割上亦獲得了發展更多的利益。對于吳先生自己而言,他所得到的,是免去了一場牢獄之災。對于提高他們的孩子一般來說,父母工作雖然分開了,但是社會關系因情感和利益的補償而得到了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緩和,亦是作為一種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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