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簽訂的相互忠誠協議,在一方不忠行為違反忠誠義務時向另一方支付賠償,或者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按照約定少分或不分。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夫婦在婚前或婚后簽署了忠誠協議,以表達他們對感情的忠誠。那么,這樣的忠誠協議有效嗎?上海市婚姻律師前來解答:
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論。
目前,學術界對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存在爭議。在司法實踐中,這種協議的認定沒有統一的標準。如果婚姻雙方因履行夫妻忠誠協議而向法院提起爭議,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夫妻忠誠協議的性質和效力。
觀點一:夫妻忠誠協議沒有強制執行權。
法院承認,忠誠協議在維持婚姻關系的穩定方面起著積極的作用。但是,夫妻之間的忠誠是否屬于情感和道德領域,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應當自愿履行,不得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根據夫妻忠誠協議履行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根據夫妻忠誠協議要求賠償或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不能通過訴訟強制履行,是否由當事人自愿履行。夫妻一方違反協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訴訟。因此,雖然雙方已經簽署了夫妻忠誠協議,但應以雙方的誠信和自愿履行為基礎,沒有合同法的法律約束力,因此不能通過外部法律的強制手段來解決。
有關案例:趙。胡被介紹了,一年后就結婚了。在登記結婚前,胡曾向趙簽發了一份婚前協議,內容是:我胡:如果有一天不想要趙和背叛趙。我所有的財產都屬于她。我有一輛車和一所房子,都屬于趙。如果我把胡放哪一個,我就離開房子。后兩人感情不和,經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后來,趙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法院沒有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并以胡向法院簽發的婚前協議為由,要求依法判決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即貴州省盤州市的房屋和五菱品牌B××**車屬于他。
法院認為,本案應首先明確被告胡與原告趙之間的婚前協議的性質。雙方在協議中同意,如果被告有一天不想要原告或背叛原告,被告的財產屬于原告。該協議應是雙方為維持婚姻關系穩定而作出的忠誠協議。法律不會阻止夫妻在婚前后簽署此類協議,但法律不應賦予他們強制執行的權力。法律允許夫妻就婚后獲得的財產關系和財產分配達成協議,但不允許通過協議建立個人關系。人身權是合法的,不能通過合同進行調整。判決駁回了原告趙的主張。
觀點二: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忠誠協議是當事人的協議,法律應當承認其有效性。忠誠協議的締結實際上是當事人就私人生活訂立合同的體現。換言之,只要忠誠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不受任何脅迫的前提下的真實意圖表達,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所有有效要求,應當受法律保護。此外,忠誠義務規定的道德內容屬于法律調整的范圍確定忠誠協議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有關案例:時間。聶婚后從農業轉到上海做生意,在此期間,聶與第三方發生關系并同居,此時。聶發生了許多沖突。與此同時,聶曾以借據的形式向原告承諾賠償18萬美元,以確保他不在外面工作。所以這段關系破裂了。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1。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3。聶一次性支付原告18萬份經濟賠償金和2萬份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院認為,對于20萬元的婚姻過錯賠償(包括2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根據被告聶出具的借據和被告聶的婚姻欺騙行為提出了這一主張。被告聶表示,借據是由于夫妻爭吵和家庭調解,并承諾返回家庭。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的陳述,借據稱為借據,本質上包括忠誠協議的內容。這是雙方在平等、自愿、不受任何脅迫的前提下的真實意圖表達。這是夫妻雙方同意的結果。符合婚姻法原則、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習慣。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規定,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本協議的內容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現在被告確實有婚姻不忠的過錯行為,被告聶承認,他在上海徐涇地區與第三方非法同居,并向警察局報警后離家出走。因此,法院支持婚姻過錯賠償的要求,即精神損害賠償。在金額方面,結合雙方的經濟狀況、情緒狀況和被告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支持5萬元。
上海市婚姻律師說法:
在司法實踐中,忠誠協議是否有效一直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忠誠協議屬于情感和道德領域的調整范疇。當事人應當本著誠信原則自愿履行,法律不得賦予其執行效力。另一種觀點認為,忠誠協議的訂立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圖,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有效。這就是為什么全國不同地區的法院對忠誠協議的有效性有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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