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原告李某與丈夫宋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共同創業。在2011年5月,宋某通過朋友介紹和被告人楊某成為情人,原告李某一直蒙在鼓里。
為了兌現對楊的承諾,2011年11月8日宋先生通過招商銀行向楊的賬戶轉賬66萬元。被告李發現后,多次向楊請求失敗,因此向法院起訴??馗嬖妗⒄煞蛩挝唇浽S可向與其有不正當關系的被告楊先生支付了66萬元,不僅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而且還違反了社會治安、風俗習慣和社會道德。被告人楊應返還其財產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案件中,楊先生被依法傳喚,沒有出庭參加訴訟。
判決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的重要決定應由夫妻雙方平等協商確定。他背老婆向愛人付錢66萬元,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違背了婚姻法的規定,其行為是無效的,被告楊所得66萬元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原告損失,不正當利益,應予以返還。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楊將66萬元現金退還原告李。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擅自將婚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同居者無效,另一方有權要求返還。
上?;橐黾m紛律師解讀最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三百一十一條 權善意取得無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一)受讓人以善意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
(二) 以合理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應依法登記,不需要登記的,給予受讓人。
如果受讓人依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動產所有權,原所有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要求賠償損失。
一方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不允許再結婚夫妻雙方不得同居。反對家庭暴力。嚴禁對家人的虐待和遺棄。
在婚姻存續期間,如何確定夫妻一方在婚外同居期間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贈與合同效力?對于夫妻在婚外同居所發生的贈與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編的理解和適用》一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同居者,顯然超出了日常生活的范圍,侵犯了對方的財產權。贈送無效,并非部分無效。丈夫和妻子有權以侵犯財產共有的權利要求婚外同居者返還財產。上?;橐黾m紛律師
婚外情期間的財產贈與是否可以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