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花銷屬于贈與行為,除非有借款證明,否則很難主張賠償。
戀愛期間給予行為的三種處理方式,哪一種更合理?
首先,戀愛期間的贈與行為被視為一般贈與,即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后,如果沒有違反相關可撤銷的規定,贈與人沒有返還的義務。戀愛中為了增進彼此感情而送小禮物作為一般禮物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涉及房屋、汽車、戒指、項鏈等大量財產,則過于注重法律規范而忽視法律價值,只追求法律規范而不考慮當事人的感情關系,這一點太重要了。
在婚姻關系不確定的今天,很多人會過于注重財產的轉移,使婚姻功利化。這種社會取向不符合法律應該關愛婚姻、促進婚姻的目的。
其次,把戀愛期間的禮物當做“彩禮”存在很多問題。彩禮性質不明確,法律條款不規范,判決依據單一。沒有完美的規則來明確戀愛期間給予的財產是否是彩禮。單純按彩禮辦理是不合理的。同時,《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對“按習俗返還給付”的限制不合理,將那些不“按習俗給付”的贈與作為一般贈與而不支持返還,存在明顯缺陷。
雖然“彩禮”的立法存在爭議,但彩禮返還規則的設計不僅基于合同法,而且考慮了彩禮與婚姻的密切關系及其特殊贈與的性質,更為合理。與一般的禮物不同,戀人之間的禮物大多是基于雙方對未來婚姻關系的考慮。由于婚姻的倫理和情感,贈與人在贈與時很少將贈與的財產與婚姻聯系起來,這就要求法官做出最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解釋。
最后,在處理戀愛期間的大額禮物時,有條件的禮物更合理。但是,如何界定“大額”需要進一步明確。男女在戀愛期間形成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包括個人關系和財產關系。法律保護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財產關系。戀愛期間,雙方大額財產贈與應區別于合同法中的一般贈與和按習俗給付彩禮的行為,是以情侶關系為基礎的。看似是贈與,實則不同于民法上的贈與,因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訂立婚姻關系。一般來說,戀愛期間的小禮物財物或日常消費費用,應視為雙方維持感情或共同消費的必要費用,不應要求返還。但大額財產贈與往往是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其贈與可視為具有解除條件的贈與。
總之,戀愛期間送禮要三思。我們期待通過司法實踐來規范戀愛期間的贈與行為,但我們希望世界上所有的情侶最終都能結婚。既然愛,請深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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