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的重婚和當事人所述的“重婚”
法律上認可的“重婚”行為,指的是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這類型既包括領取結婚證,也包括“事實婚姻”,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最典型就是辦理了結婚證或的就是擺了婚宴,需要讓身邊的一般、普通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

當事人所述的“重婚”,往往針對的是廣義上的出軌行為,包括重婚、同居和通奸行為。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所述的重婚,往往并不一定構成重婚,可能只是某個同居行為或者通奸行為而已。
事實上,理論和實務界對于法定婚和事實婚的區分,以及是否成立重婚,一直有爭議,例如:
1、先有法定婚,后有法定婚;
2、先有法定婚,后有事實婚;
3、先有事實婚,后有法定婚;
4、先有事實婚,后有法定婚。
對于上述四種情形,理論界一律認定為重婚罪,實務界則作了區別處理。針對第一二種情形,實務界認為先有法定婚,存在值得保護的法益,后面的法定婚或事實婚損害了無辜一方的配偶權,值得處罰,構成犯罪;針對第三四種情形,實務界認為先存在的事實婚不值得保護,不存在值得保護的法益,后面的法定婚或事實婚未侵害法益,不構成犯罪。
二、重婚行為,是否需要第二次起訴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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