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認為,關于被申請人劉國偉是否有權期待被查封的八套房屋的產權。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二審判決認定,鄭州仲裁委作出的(2015)鄭仲裁字第031號裁決書,在周訴、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中已發生法律效力。周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執行,執行案號為(2016)豫01執400號。
仲裁案件審理期間,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水區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948號執行裁定書和(2015)948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并查封:1。擔保人尚守靈的姓名位于鄭東新區CBD東藝術中心1號樓13層1300室。商品房合同編號為D10621413,辦公用房一套,位于鄭東新區商務內環路22號樓2單元10層1001室的房產一套(產權證編號為07××82)。
查封被執行人劉國偉名下房產:鄭東新區胡鑫路北、博學路東2號樓22層2206室,商品房買賣合同號D140××××4321;鄭東新區胡鑫路北、博學路東2號樓22層2208室,商品房買賣合同號D140××××4342;鄭東新區胡鑫路北、博學路東2號樓22層2204室,商品房買賣合同號D140××××4303;鄭東新區胡鑫路北、博學路東2號樓22層2202室,商品房買賣合同號D140××××4281;鄭東新區胡鑫路北、博學路東2號樓22層2201室,商品房買賣合同號D140××××4274;鄭東新區胡鑫路北、博學路東2號樓22層2203室,商品房買賣合同號D140××××4295;鄭東新區胡鑫路北、博學路東2號樓22層2205室,商品房買賣合同號D140××××4315;鄭東新區胡鑫路北、博學路東2號樓22層2207室,商品房買賣合同號D140××××4331;一共八處房產。扣押期限為2015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
在執行工作過程中,一審認為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豫01執400號之三就是執行行政裁定書及(2016)豫01執400號之三的人協助企業執行審計通知書,繼續進行查封處理本案通過仲裁活動期間中國河南省作為鄭州市金水區農業人民對于法院可以查封的第二項八套房屋,查封規定期限從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
2016年4月20日,一審一級法院發展作出(2016)豫01執400號執行或者裁定書,裁定結果評估、拍賣被執行人劉國偉名下主要位于目前鄭東新區湖心一路北、博學路東2號樓22層的上述八套房產。
正商公司對上述八套房屋被查封不服,向一審刑事法院要求提交時間異議,該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豫01執異256號執行裁定書,駁回決定了案外人正商公司的異議提出請求。正商公司對駁回其異議股東請求國家不服,訴至一審案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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