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解除的原因和形式很多人都不知道,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無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兩邊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行使行屋宇租賃合同解除權有商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屋宇租賃合同的商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覺得解除合同比連續執行合同更有利于本身好處,依據合同自在的準繩,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屋宇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令劃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力責任。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劃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當事人能夠解除合同:
(一)因弗成抗力以致不克不及完成合同目標;
(二)在執行克日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明確暗示或許以本人的行動注解不執行首要債權;
(三)當事人一方拖延執行首要債權,經催告后在正當期限內仍未執行;
(四)當事人一方拖延執行債權或許有其余守約行動以致不克不及完成合同目標;
(五)法令劃定的其余情況,主要包括:因合同內容違法由國度有權構造抉擇吊銷而致使合同解除;承租人利用租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不愿繼續租賃該房屋可自然導致合同的解除;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房屋租賃合同,清算組可以決定是否解除等。
二、因承租人無合法來源由守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
如承租人私自搬離租賃屋宇,休止執行合同,使租賃關系無存續需要而致使的屋宇租賃合同的解除。依法簽訂的屋宇租賃合同是兩邊當事人實在意義暗示,是受法令維護的,兩邊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商或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況屬于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并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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