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情況是清算組在強制清算過程中,發現企業已經資不抵債,應當終止強制清算,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轉入破產程序。上海市公司律師講但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可不必轉入破產程序:1、清算組制作債務清償方案后經全體債權人確認;2、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3、人民法院依清算組的申請,對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第二種情況是公司強制清算中,有關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產申請,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并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案例:北京港中能達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組申請北京港中能達物流有限公司強制清算轉破產清算
審理經過:2020年3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廣東港中能達物流有限公司對北京能達公司的強制清算申請,并指定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擔任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發現北京能達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無法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符合破產清算的條件。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終結北京能達公司的強制清算,并提起破產清算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為申請強制清算轉申請破產清算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32條規定,公司強制清算中,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除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通過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并清償債務的外,應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和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17條規定,債務人同時符合破產清算條件和強制清算條件的,應當及時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公平保護。本案中,清算組在強制清算過程中發現北京能達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無法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向本院提起破產申請,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上海市公司律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港中能達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組對北京港中能達物流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強制清算中的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且無法通過協定機制達成債務清償方案的,應轉入破產程序,進行破產清算。上海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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