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
后代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①后代的現實必要;
②怙恃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現實生活水平。
離婚后,不和后代一路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態分為: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樣平常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后代撫育的,比例可適當進步,但一樣平常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昔時的收入或偕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樣平常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③有特別情況的,如后代長期患有龐大疾病、或后代殘疾的,可適當增長。
第二、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婚姻法》司法詮釋一第21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后代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放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由于上收費較貴的私立黌舍,貴族黌舍所多付出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
后代就讀未經怙恃雙方悉數贊成的,不贊成的父/母一方可不付出該筆費用,由贊成方父/母付出。
撫養費以需要為限,后代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付出沒有法律依據,怙恃可以拒絕付出。
后代大病及絕癥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后代因患有腎功能衰竭必要換腎的費用、后代患有白血病必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撫養費之列,怙恃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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