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他人惡意透支時如何維護權利施某為了方便消費,在工商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主卡由施某自己持有,附屬卡由其女朋友林某使用。半年以后,施某和林某因為感情不和而分手,但是林某并沒有將信用卡的附屬卡還給施某。施某也因為工作繁忙一直沒有時間到銀行辦理銷戶手續。在之后短短的兩個月時間內,林某居然持著施某給自已的附屬卡消費了近兩萬元。銀行向施某發出了還款通知書,但是施某認為這筆款項并非是自己消費的,而應該由附屬卡的持有者林某償還,所以拒絕償還而林某認為信用卡是由施某辦理的,賬戶名也是施某,所以拒絕償還。
那么,銀行到底應該要求誰來償還惡意透支的欠款呢?下面上海律師來給您解答。
在這個“一卡在手,走遍天下”的時代,信用卡可以說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信用卡可以在消費時高額透支,所謂透支,是指銀行允許其賬戶持有人,在賬戶上已無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在事先約定的限額內,超過存款余額支用款項的一種放款形式,其實質是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的短期信用貸款。信用卡的透支根據透支金額的大小、期限和動機可以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這個功能即是信用卡吸引人的特點之一,也是造成法律糾紛的罪惡根源。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信用卡的持有人透支時即成為了銀行的債務人,如果不按時履行還款義務,銀行有權通過訴訟要求信用卡持有人承擔民事責任。另外,《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了幾種信用卡犯罪的行為表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1)騙領、冒用信用卡的;
(2)偽造、變造銀行卡的;
(3)惡意透支的;
(4)利用銀行卡及其機具欺詐銀行資金的。
其中惡意透支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一箭日常生活篇本案中,施某申請信用卡以后,本應按照用卡規定和協議使用,主附卡本質為一體,共同承擔債務,當發生爭議時,協議上誰是當事人誰就應當承擔責任,施某不能以透支行為是林某所為就拒不還款。施某應該首先償還銀行的債務,然后向林某追償。另外,林某還應當對其惡意透支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案宗指南:《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持卡人與特約單位出現的糾紛由雙方自行解決。持卡人不得以糾紛為由拒絕償還因使用信用卡而發生的債務。第六十二條持卡人必須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其信用卡,否則,因此造成的資金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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