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也可以撤銷嗎?知名上海婚姻律師解答所謂的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以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威脅對方或親友的人身自由、健康、榮譽、名譽、財產,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愿結婚;一方未如實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可以撤銷婚姻。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婚姻:一是被脅迫結婚的,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另一方在婚姻登記前未如實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民法典》將一方未如實告知重大疾病的情況從無效婚姻改為可撤銷婚姻,充分保護自然人的婚姻自由權,尊重其意愿,并將選擇權歸還當事人。
以案釋法
案例11999年5月,年輕女子王在一家酒店工作時遇到并愛上了比她大4歲的印刷廠工人楚。經過一段時間的深入了解,王認為他們的性格不一致,并提出終止戀愛關系。楚堅決反對這一點,并多次威脅說:如果王沒有嫁給他,他會殺死她的家人。由于受到楚的威脅,2001年12月,王違背了意愿,與楚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在一起生活中,楚經常因為生活瑣事而與王打架。隨著矛盾的加深,王決定通過法律手段終止痛苦的婚姻關系,因此王起訴法院,要求依法撤銷與楚的婚姻關系。經調查,法院認為,在王與楚結婚前,楚確實有威脅、恐嚇等言行。王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裁定王與楚的婚姻屬于可撤銷婚姻,并予以撤銷。
案例21980年,13歲的小梅被拐賣到偏遠山區。15歲時,她和楊住在一起。小梅的抵抗失敗了,楊的家人嚴格照顧她。16歲時,小梅生了一個女兒。剛滿20歲,楊及其家人被迫登記結婚。與此同時,小梅也試圖逃離楊家,但經過幾次努力,她沒有逃脫。后來,她生了兩個孩子。再加上長期的共同生活,楊及其家人也像親戚一樣對待小梅。小梅逐漸放棄了離開的想法。然而,隨著孩子們的成長,生活壓力越來越大,小梅和楊之間的矛盾激增,一度達到了無法共同生活的程度。知識淵博的小梅在得知自己可以申請撤銷婚姻后,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與楊的婚姻。
法官說法
01、你能隨時申請撤銷婚姻嗎?
申請撤銷婚姻是有時間限制的,這也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因脅迫結婚并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重大疾病未如實通知的,另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今年,自計算之日起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暫停、中斷或延長的規定不適用,即法律上所謂的“排除期”。也就是說,如果被脅迫方在這一年內沒有申請撤銷婚姻關系,那么被脅迫方就失去了申請撤銷婚姻的權利。
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一年的?
一是自被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計算,即被脅迫方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效力;二是自被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計算,即被脅迫方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效力。這種情況主要考慮到,在被脅迫的婚姻中,一些被脅迫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知名上海婚姻律師如綁架、被綁架的婦女被迫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這些婦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之前無法申請撤銷婚姻效力。因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脅迫方必須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申請撤銷婚姻效力。
無效婚姻的申請沒有時間限制,只要客觀上有法律無效,就可以隨時申請。
02、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自始無效,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此時,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與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同,即婚姻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沒有基于合法婚姻效力的權利和義務,不適用夫妻人身關系的法律規定,一方與另一方的血緣關系及其配偶之間沒有婚姻關系。男女雙方不得以配偶的身份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一方死亡的,生存方不能以法定繼承人的資格繼承死者的遺產的,只能按照《民法典》第1131條的規定處理遺產問題,規定:依靠被繼承人支持的繼承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支持的人,可以分配給適當的遺產。也就是說,被撤銷婚姻的男女是同居關系,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處理。重婚造成的無效婚姻財產的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出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被脅迫的一方或被欺騙的一方可以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向另一方索賠損害賠償。當然,如果雙方都隱瞞了重大疾病等過錯,就不能要求損害賠償。
03、重大疾病是什么?
《民法典》沒有明確哪種疾病是重大疾病。根據《母嬰保健法》第八條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的疾病包括嚴重傳染病、指定傳染病和相關精神疾病。2006年,中國保監會和中國保險業協會制定了重大疾病行業標準的定義。30種重大疾病有統一的行業定義和索賠標準,供參考。
04、所有被脅迫結婚的婚姻都可以以此理由申請撤銷嗎?
答案是否定的。雖然被脅迫的一方在結婚時受到脅迫,但經過長期的共同生活,他們可能會與另一方建立一定的關系。婚姻關系很好,特別是當他們有了婚姻和孩子時,家庭關系可能已經穩定。被脅迫的一方在恢復人身自由后一年內沒有申請,而是基于孩子和其他原因生活在一起。如果雙方在一起生活中再次發生沖突,他們就不能以當時被脅迫為由申請撤銷婚姻。在上述情況下,小梅和楊在結婚時確實受到了脅迫,但在恢復人身自由后,由于子女等原因,他們沒有及時申請撤銷。兩人發生沖突后,申請超過法定時間,只能提起離婚訴訟,不能以被脅迫結婚為由申請撤銷婚姻。
05、可以撤銷婚姻的申請人。享有撤銷權的人可以依法申請撤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和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婚姻關系中被脅迫或者欺騙的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這不同于無效婚姻的申請人,因為無效婚姻的申請人除了婚姻當事人外,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求撤銷婚姻。
要求結婚的,應當自脅迫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百零五十四條無效或者撤銷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也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重婚造成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出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和子女的規定。
知名上海婚姻律師講婚姻無效或者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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