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眾所周知,子女是父母自己身邊最親的人,一旦學生父母已經過世,其子女教育必然、也理所應當成為一個法律上的第一時間順序以及繼承人,享有頂格的、優先的、排他的繼承權,無可不可替代。
如果上述答案與你的想法相同,你只對了一半,或你從未遇到過“非子女優于子女”或非法定繼承人的“外人”,即長者因孝順而獲得與子女相同的繼承權。到底怎么回事?上海離婚繼承律師今天講解的非遺產繼承人一案的判決,將會給予你一片法律的掌聲,孝道的美德。
一、經典案例
68歲的宋敏(化名)和65歲的蔣梅(化名)于2002年再婚。宋敏再婚前出生的四個孩子,宋軼(化名)、宋二(化名)、宋三(化名)、宋思(化名),都已成年。蔣梅再婚前出生的三個孩子,李一(化名)、李二(化名)、李三(化名)
宋泯和蔣梅二人對于婚后,于2005年購置了一套城中區某小區進行商品房,房產登記在蔣梅名下。2005年開始,宋泯、蔣梅跟隨李三一家在該房產內生活,由李三負責人員照顧他們兩位中國老人社會生活日常起居。2013年,宋泯因病導致行動帶來不便,長期處于臥床,每次出現發病過程均由李三負責提供接送學生看護。2015年,李三因事故去世。李二遂將宋泯、蔣梅兩位以上老人可以接到一個自己作為家中需要照顧。2017年,被繼承人蔣梅去世,2018年,被繼承人宋泯去世。
宋泯在蔣梅去世后,曾向蔣梅的子女出具一份放棄繼承聲明書,聲明宋泯放棄繼承蔣梅涉案的房產份額。蔣梅身前留有一份遺囑,遺囑內容載明,被繼承人蔣梅與宋泯晚年和李三一家共同居住生活,由李三及其配偶負責其兩人的生活起居,登記在蔣梅名下的房產留給李一、李二和李三的子女繼承,宋泯不得分割、無權繼承。
繼承中國開始后,李二遂按遺囑對房產企業進行了分析處置,于2020年年底將房產價格賣給了他人,獲得售房款49萬元,并將錢款在李一、李二和李三的子女教育之間關系進行了社會平均收入分配。宋家姊妹知道什么事情后,認為李二擅自進行出售自己房產,并將售房款在李家姊妹中擅自均分,侵犯了宋家姊妹對宋泯遺產可以享有的繼承權,于是我們找到李家姊妹商量售房款重新合理分配工作事宜,經多次溝通協商無果,宋家姊妹遂將李家姊妹訴至人民法院,訴請依法需要繼承宋泯所占房產管理遺產價值份額。
對繼承人資格的審查發現,李氏姐妹由于孝順可以適當分享繼承權
二、審判結果
2021年3月,柳北區人民對于法院對本案設計進行了關于審理。庭審中,宋家姊妹與李家姊妹就如何進行分配宋泯遺產,觀點方法不一,各執一詞。
(一)宋家姊妹訴稱
宋泯和蔣梅婚后購買,登記在蔣梅名下的城中區某小區商品房,屬于宋泯和蔣梅的夫妻共同財產。蔣梅先于宋泯去世,蔣梅身前留有遺囑,遺囑中記敘的“宋泯放棄繼承該房產”的相關內容,實際上是指“宋泯放棄繼承蔣梅享有的房產份額”,但是李家姊妹過度解讀遺囑,視宋泯一并放棄了其享有的房產權利,不但擅自將房產售賣,且房產售賣所得錢款也沒分配給宋家姊妹,嚴重侵害了宋家四姊妹的合法繼承權,按遺囑繼承宋家四姊妹應各分得房產的1/8,折合房產售賣49萬元計算,宋家四姊妹依法應各自分得61250元,望法院判如所請,判決李家姊妹退還侵占錢款。
(二)李家姊妹辯稱
法律規定開始繼承時,遺囑繼承應當按照遺產的遺囑處理。姜梅面前有一份遺囑。遺囑處理了姜梅和宋明婚后購買的房產。遺囑中規定“宋明不得分割,無繼承權”的房地產,已表明該房地產是姜梅的個人財產,李爾作為姜梅的合法繼承人,按照姜梅的遺囑處置該房地產是不妥當的。第二,宋氏姐妹作為繼承人宋敏的親生子女,自從李二和李三年老體衰以來,一直由李二和李三陪伴和照顧。宋氏姐妹長期忽視他,依照法律規定,未盡孝道者,不得享有繼承權,不得分享宋代遺產。法院將依法駁回宋氏姐妹的所有訴訟請求。
(三)法院經審理認為
宋敏與蔣梅婚后在城中區某小區購買的商品房,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宋敏和蔣梅再婚時,他們的孩子都已成年,他們之間不存在繼母的孩子和繼父的孩子的關系。李三先于被繼承人蔣梅死亡,李三的晚輩直系血親是李三的子女代位繼承。因此,被繼承人蔣梅死亡后,其遺產應由李毅、李二和李三的子女共同繼承。
按照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繼承中國開始后,按照企業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我國遺囑繼承發展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不同協議可以辦理。本案中,根據研究遺囑記敘“宋泯和蔣梅二人一個長期堅持跟隨李二、李三共同學習生活,受其照顧”相關信息內容及李家姊妹自述、申請,法院依職權前往宋泯、蔣梅身前所居住建筑小區,走訪鄰居及社區管理工作服務人員社會調查學生了解,關于被繼承人宋泯與蔣梅再婚后的生活實際情況,答復稱,兩位老人再婚后跟隨李三一家生活在涉案房產內,李三去世后,兩位老人問題一直與李二一家共同提高居住環境生活,由李二一家照顧自己生活起居。法院對李二、李三長期以來陪伴、照顧宋泯和蔣梅兩位老人的事實行為予以分析確認。
關于中國涉案房產的繼承發展問題。涉案房產進行購買于被繼承人宋泯與蔣梅婚姻家庭關系以及存續期間,依法應屬兩人的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各享有一半的產權,被繼承人蔣梅自書遺囑中處分了宋泯財產安全部分的內容就是無效,其僅能處分學生自己可以享有的1/2產權市場份額。被繼承人蔣梅死亡時,其享有的1/2的房產份額也是屬于文化遺產,發生我們繼承,根據其遺囑相關內容,上述這些遺產份額由李一、李二及李三的子女各繼承1/6。
2018年去世的宋明繼承了房產的1/2。宋家四姐妹是繼承人宋敏的合法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他的財產。根據姜梅遺囑的內容和去醫院看望的情況,這兩位老人在晚年主要由李三和李二照顧。李二和李三雖然不是宋民的繼承人,但他們盡了自己的主要職責,為宋民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在處理遺產時,可以依法分配正當的遺產,因此,法院自行決定,繼承人宋敏的遺產的二分之一由李二和李三的子女分享,其余的五分之二由宋家四姐妹分享,即宋家四姐妹繼承各自的二十分之一的財產份額。
此外,由于涉案房產已經以49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且房價款由李二支付,實際款項按照上述繼承人的份額折算,再由李二在繼承人中進行分配,即李一繼承1u002F6的房價款,折算后的房價款分配為81667元,李二繼承19u002F60的房價款,折算后的房價款分配為155167元
綜上分析所述,法院可以依法進行判決,李二于本案判決已經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向各繼承人需要支付以及相應錢款。案件宣判后,各繼承人息訴服判,均表示不上訴,現判決已發生相關法律制度效力。
法官說,扶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人民群眾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目前,一般家庭對老年人的贍養,一般表現為與年邁的父母一起生活、照顧和日常生活,不僅體現在物質幫助上,還體現在日常生活的陪伴和精神慰藉上。為此,我國原《繼承法》明確規定: “承擔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與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可以在遺產分配中增加份額。”繼承人以外對繼承人作出較大貢獻的,可以分配適當份額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的民法典也是如此。
法院在審理繼承問題糾紛解決案件時,首先會依法定管理程序進行審核繼承人范圍及資格,一是我們為了提高審查繼承人有無繼承權,二是公司為了學生甄別繼承人盡贍養義務的多寡,進而可以適用相關法律對繼承人是否能通過繼承文化遺產、繼承中國多少遺產發展作出更加公平裁判,這便是我國司法系統程序中一直都是強調且重視的“繼承應以孝為先”的由來。本案中,李二、李三贍養老人的事實,得到了遺囑、街坊鄰居和社區教育工作研究人員的充分實踐證明,依法應賦予他們二人繼承權,合法繼承被繼承人宋泯部分建筑遺產。
上海離婚繼承律師希望大家能以案為例,尊重這些老人、贍養老人,弘揚“百善孝為先”的傳統家庭美德,公平、客觀、包容的分配社會遺產,莫讓先人留下的慰藉,變成了晚輩爭吵不斷、親情盡斷的禍端。
妻子可以阻止丈夫立遺囑給“小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