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20年,發現丈夫還有孩子
她和李先生是90年代登記結婚的,婚后夫妻恩愛,如今已成年并且有穩定的工作。可是一次偶然的機會,她在外面發現自己的丈夫和一位她不認識的女人走得很近,而且行為異常親密。
經過調查發現,王女士背著丈夫在外面和一位女士一起生活,并且已經生了一個8歲的男孩。2014年下半年,王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李先生離婚,并請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車輛、銀行存款等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庭裁定“出軌”判決妻子70%的財產歸女方
經過法院調查,在婚外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資料中,監護人登記的孩子是李先生,監護權是父親的;在其《戶口簿審批表》中,申請理由是非婚生子女隨母入戶,父親的一欄和出生證上父親的名字都登記在了李先生身上,他父親的身份證也和李先生完全一致。但是李先生否認自己是孩子的父親,并拒絕進行親子鑒定。
最后,法院結合李先生拒不做親子鑒定的事實,依法認定依據職權調取戶籍信息的證據效力,假定李先生和案外人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下了一個非婚生小孩的事實,認定李先生為婚姻過錯方,并且裁決雙方離婚,夫妻共同財產70%歸王女士,李先生賠償王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經過判決,雙方均未上訴。
"出軌"造成嚴重的后果,造成精神雙重損失
這個案件的要害在于法庭裁定李先生是孩子的生父。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在婚外子女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資料中,監護人登記為李先生,其監護關系為父親,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可依此推定李先生是小孩的父親。可以肯定的是,推定會有錯誤,只要提供了足夠多的證據,推定就不會成立,李先生在本案中并未提出此種證據。而且,李先生拒絕進行親子鑒定,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法官可以認定親子關系的存在。
此案中王女士占有70%的共同財產,依據的是婚姻法上有關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該平分,而王女士之所以多得20%,是因為李先生有越軌行為,這20%屬于離婚損害賠償。除了這部分物質賠償之外,王女士還獲得了5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原因也在于李先生的出軌行為:結婚多年,丈夫就這樣,孩子們已經有了,孩子們都是8歲,這是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
上海權威離婚律師說法
離異損失賠償
婚姻法律第46條規定,如果發生以下情況之一,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犯下家庭暴力行為;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上海權威離婚律師?
上海權威離婚律師談離婚協議的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