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不管是買房租房,還是借貸,都需要雙方簽訂合同來確定約定事項,那么,對于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您了解多少呢,今天和上海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合同履行的地點以及如何進行確定?
履行工作地點是債務人企業履行政府債務、債權人受領給付的地點,履行地點進行直接影響關系到履行的費用和時間。在國際市場經濟發展交往中,履行地點往往是糾紛問題發生我們以后可以用來分析確定是否適用的法律的根據。如果一個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債務人就應當在該地點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當在該履行地點接受債務人的履行管理行為。
合同不明確的,雙方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以協議方式補充合同;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慣例確定合同。 不能確定履行地點的,應當根據標的物的情況確定不同的履行地點。
如果企業合同進行約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中國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沒有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投資標的,在履行社會義務教育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合同的期限是多少?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勞動合同管理義務和債權人可以接受能力履行社會行為的時間。作為一個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結構一般我們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發展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積極承擔違約風險責任。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雙方可以另行約定補充合同,補充不成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慣例確定。 不能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原則中的體現。
不按履行合同期限履行,有兩種不同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進行履行。在履行一定期限屆滿后履行合同為遲延履行,當事人之間應當積極承擔遲延履行社會責任,此為企業違約風險責任的一種意識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為之履行為可以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三、效力以及待定合同有哪些不同種類?
根據合同法,合同有效期未決的情形有三種:
(1)限制我國民事法律行為管理能力進行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中國民事責任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能夠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關系或者企業與其不同年齡、智力、精神心理健康發展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由此我們可見限制民事活動行為能力人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和社會不能實現完全辨認自己學習行為的精神病犯者簽訂的與其學生年齡、智力、精神生活健康教育狀況不相適應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因為如果行為人由于缺乏締約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認前,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2)非委托他人簽署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無代理權、超過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委托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委托人批準,不得對委托人產生效力。 演員有責任. 這種合同,由于行為人不具備代表委托人訂立合同的資格,在委托人未確認之前,處于未決效力狀態。
(3)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合同。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管理的人進行處分或者他人生命財產,未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勞動合同后取得一定處分權的,該合同可以有效。即缺乏處分權人簽訂的合同在經權利人追認前或本人能夠取得處分權前,為效力待定合同。認定法律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構成一個要件:一是企業合同有成立時間效力,但無效果產生效力;二是根據合同過程中存在一些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我們必須建立屬于《合同法》規定的三種不同情況,與附期限附條件、可撤銷可變更含有嚴格要求區別。
四、效力以及待定合同有哪些行為特征?
1、合同有成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管理首先我們要求進行合同問題已經可以成立,合同等法律效力制度是建立在客觀方面存在的合同的基基礎知識之上,反映中國國家對成立合同的態度即國家對合同肯定或否定評價,如果合同沒有新中國成立,就談不上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必須發展具有一定成立效力。
2、合同的效力有待確定。 由于合同存在缺陷,待確定效力的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條件的規定,尚未確定是否生效,對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即確定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況下,除非被授權人認可或追溯認可,合同才能生效;否則,一旦被授權人拒絕認可,合同就不能生效;如果被授權人拒絕追溯認可,合同無效。
3、不完全符合企業合同生效要件。如果沒有合同管理完全可以符合生效要件,即合同主體資格合法、當事人合意、合同研究內容合法、合同形式等合法,則合同屬于一個有效提高合同,合同效力處于發展一種既定狀態,也就不存在效力待定。根據目前我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缺陷問題主要原因是合同簽訂主體之間存在一些瑕疵,包括學習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處分能力、代訂合同資格三種不同情況。
4、未決效力不是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或者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也不是當事人意思不真實造成的。無效合同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損害他人或國家利益而內容不合法的合同。可撤銷的可變合同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其有效性因當事人意思不真實而取決于當事人意思,待決合同的有效性取決于第三人或權利人的同意,因簽字人主體權利的缺陷而取決于合同的有效性。
本質上是無效合同。未決合同由于根本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實質上可以歸類為無效合同,但不是絕對無效合同,而是可以修改的相對無效合同,如果權利人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權利人拒絕采取補救措施,合同就無效。以上是上海合同法律師講解的與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上海合同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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